土地合併是什麼?

土地合併是指將原先登記在不同地號的土地合併為一筆的行為。通常發生在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的需求下,將兩筆以上的土地或建物合併為一宗或一棟。

需要注意的是,想要合併土地的所有權人並不一定需要相同,只要符合法規條件,就可以申請合併。

土地合併的條件主要涉及到《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和《土地登記規則》: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24條: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可合併。
  • 《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土地一部分要合併於他人之土地時,需先辦理土地分割。
  •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與共有土地合併,需得到全部所有權人同意。
  •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土地設有抵押權,需向抵押權人取得「他項權利同意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88條:土地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時,應會同其他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

「他項權利」指的是除了「所有權」以外的權利,包括抵押權、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等。

土地合併的應備文件包括:

  •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如有代辦者,需提供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土地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書正本、影本
  • 若有設定他項權利,需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書正本、影本
  • 若有設定他項權利,典權人、耕作權人之同意書正本、影本

土地合併的登記流程包括:

  1. 協議共識:取得全體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的同意書後,方可進行合併變更。
  2. 土地複丈:政府免費進行土地複丈,地政事務所將派遣測量人員進行實地複丈,完整複丈成果將寄給申請人。
  3. 完成變更:實地複丈完成後,進行權利變更登記,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領取變更登記完成權狀。

在領取時,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並繳交書狀費(每張80元)。完成土地合併後,地號將會合併成一個,以數字較小的做為新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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