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行孟州支行營業部主任勸說,原孟州一中總務處副主任兼報賬員王某某挪用公款1234萬元,用于銀行的個人理財活動,贏利6800余元,終極王獲刑五年。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二審訊決書。
經信貸利息支付方式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孟州支行工作人員姚某某、謝某甲的介紹、勸說下,孟州一中總務處副主任王某某先后7次挪用公款1234萬元,用于銀行的周末理財產品,贏利680372元后據為己有。
小額貸款還款期限王某某在證言中供述稱,孟州一中有3千多論理學生,由于人數多、數額大,因此學校收費終極由中國銀行孟州支行幫助工作信貸與信用卡債務。由于學校無專門賬戶,因此王以個人名義開戶,收來的學費都存在了王的賬戶上。
2024年7月,該銀行的營業部主任姚、謝兩人勸說王,用賬戶里的學費款投資周末理財,幫忙完工銀行任務,并稱該理財快速提高信貸額度的方法是零風險。
王某某表示:為了回報銀行對學校的幫忙和日后學校收費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得知公款安全的場合下批准進行周末理財。王先后七次用收取的學費1234萬進行理財,贏利是680372元。
中行孟州支行的姚、謝兩人知道解決財的錢是孟州一中的學費,經查證,中行對理財產品銷售有獎勵。案發后,王某某在家族幫助下退還了信貸申請資料要求贏利款。
依據上述事實,孟州市人民法院以為,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計1234萬元進行個人投資理財活動,從中贏利6800余元,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該案數次宣判后,王表示不服,提出上訴,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罪精確,雖王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減輕處罰。因此駁回上訴,保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相關規則,王犯挪用公款罪,終極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所得贓款680372元予以充公,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