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提前還款利息損失_中國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兩宗違法副總遭警告罰款

銀保監會網站今天公布的行政處罰決意書溫銀保監罰決字〔2024〕4號顯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下稱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存在給予或者允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長處、利用保險代理人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的方式套取費用兩宗違法行為,被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合計處罰人民幣共計45萬元。此外,時任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副總經理董大隆被警告并合計處罰人民幣共計14萬元。

經查明,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給予或者允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長處。2024年1-7月,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累計向深圳萬里通網絡信息專業有限公司支付4890萬余元,用于買入萬里通積分,在咨詢費管帳科目列支。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在扣減支付給深圳萬里通網絡信息專業有限公司9%的服務手續費后,將剩余4490余萬元的萬里通積分全部贈予給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車險投保人,投保人採用上述積分抵扣所交車險保費。

時任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副總經理董大隆,分管車險業務,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允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長處的制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制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視控制機構責令修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截止接納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允許證的制定,現責令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修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控制公司、保險技術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背本律例定的,保險監視控制機構除差別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制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小額借款進度查詢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制定,現對董大隆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二、利用保險代理人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的方式套取費用。2024年-2024年6月,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陳某某、劉某等14名業務員將車險業務虛掛在升華茂林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升華茂林浙江分公司名下,涉及保費金小額貸款要求指南額1715萬元。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向升華茂林浙江分公司支付相關傭金498萬元,升華茂林浙江分公司在扣除11%的稅費后,通過該公司業務人員返還給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的陳某某等14名業務員,共計44萬元。

時任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副總經理董大隆,分管車險業務,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查抄事實確定書、公司的場合說明;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及下屬機構與升華茂林浙江分公司的代理合同、相關虛掛中介業務清單;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副總經理董大隆的任職資格批復文件、班子成員分工文件;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副總經理董大隆、相關人員吳某某等人,以及升華茂林浙江分公司林德欣等人的查訪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的制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制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視控制機構責令修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截止接納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允許證的制定,現責令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修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控制公司、保險技術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背本律例定的,保險監視控制機構除差別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制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制定,現對董大隆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綜上,現對平安財險溫州分公司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合并處罰人民幣共計45萬元,對董大隆合并處罰人民幣共計14萬元。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意書溫銀保監罰決字〔2024〕4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三垟鄉呂家岸村周子垟溫州亨哈綠色食物開闢與銷售控制中央大廈十層

重要擔當人:陽中義

被處罰人姓名:董大隆

地位證件種類及號碼:地位證,36231119770910XXXX

職務: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制定,我分局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下稱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查訪、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示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原因、根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給予或者允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長處。2024年1-7月,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累計向深圳萬里通網絡信息專業有限公司支付4890萬余元,用于買入萬里通積分,在咨詢費管帳科目列支。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在扣減支付給深圳萬里通網絡信息專業有限公司9%的服務手續費后,將剩余4490余萬元的萬里通積分全部贈予給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車險投保人,投保人採用上述積分抵扣所交車險保費。

時任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副總經理董大隆,分管車險業務,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查抄事實確定書、公司的場合說明;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與深圳萬里通網絡信息專業有限公司合作協議、合功課務清單;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車險投保人萬里通積分採用操縱細則、管帳記賬憑證及贈予車險投保人明細清單;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副總經理董大隆的任職資格批復文件、班子成員分工文件;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副總經理董大隆、相關人員潘某某等人的查訪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允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長處的制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制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視控制機構責令修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截止接納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允許證的制定,現責令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修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控制公司、保險技術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背本律例定的,保險監視控制機構除差別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制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制定,現對董大隆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二、利用保險代理人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的方式套取費用。2024年-2024年6月,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陳某某、劉某等14名業務員將車險業務虛掛在升華茂林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升華茂林浙江分公司名下,涉及保費金額1715萬元。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向升華茂林浙江分公司支付相關傭金4快速小額信貸98萬元,升華小額貸款貸款額度茂林浙江分公司在扣除11%的稅費后,通過該公司業務人員返還給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的陳某某等14名業務員,共計44萬元。

時任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副總經理董大隆,分管車險業務,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查抄事實確定書、公司的場合說明;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及下屬機構與升華茂林浙江分公司的代理合同、相關虛掛中介業務清單;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副總經理董大隆的任職資格批復文件、班子成員分工文件;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副總經理董大隆、相關人員吳某某等人,以及升華茂林浙江分公司林德欣等人的查訪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分期小額貸款選擇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的制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制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視控制機構責令修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截止接納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允許證的制定,現責令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修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15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控制公司、保險技術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背本律例定的,保險監視控制機構除差別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制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制定,現對董大隆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綜上,現對平安產險溫州分公司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合并處罰人民幣共計45萬元,對董大隆合并處罰人民幣共計14萬元。

當事人應自接收本處罰決意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匯至如下指定賬戶,戶名中國銀行業監視控制委員會財務管帳部中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北京中關村支行,賬號75080188000020407。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意,可以在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訴訟時期本決意不截止執行。逾期不推行本決意的,我分局將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天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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