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天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然表漯銀監罰決字〔2024〕10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漯河分行存在人為調換企業尺度形態、規避小微企業借貸指標的違法違規行為,被漯河銀監分局罰款20萬元。
漯河銀監分局表示,行政處罰根據為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尺度制定的告訴第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尺度制定的告訴第四條第二項制定: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小額借款身份證明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快速獲得小額貸款微型企業。此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24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六條制信貸申請材料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境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視控制機構責令修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修正的,可以責令歇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允許證;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等控制人員的;
二謝絕或者阻當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查抄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主要事實的報表、教導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依照制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背審慎經營條例的;
六謝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制定的措施的急需小額借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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