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漲價總額超過原訂的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算土地增值稅的現值數額未達百分之百者,將對其超過部分徵收百分之二十的增值稅。
土地漲價總額超過原訂的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算土地增值稅的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除按前述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將徵收百分之三十的增值稅。
土地漲價總額超過原訂的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算土地增值稅的現值數額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除按前兩項規定辦理外,其超過部分將徵收百分之四十的增值稅。
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值的一定比例。
公告土地現值依法規定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的一定比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土地現值可能會嚴重偏離市場價格,這是因為「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並不等同於「市價」。
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必須扣除建物價格以及裝潢設備費用,因此可能導致其估值相對較低。
「公告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之間的不同在於它們的計算方式和用途,並且與相關的稅收項目有關。
項目 | 公告地價 | 公告土地現值 | 市價 |
標價用途 | 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之依據 | 課徵土地徵值稅 之依據 | 隨市場需求無限定 |
相關稅目 | 地價稅、地租費用 | 土地增值稅、 遺產稅 、贈與稅 | X |
決策單位 | 地方政府 地價評議委員會 | 地方政府 地價評議委員會 | 買賣雙方合意訂立 |
公告日期 | 每 2 年公告 1 次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之間 | 每年公告 1 次 於 1 月 1 日公告 |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