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鑽石價格_浙商證券一營業部前理財總監違法買賣股票被罰40萬

據證監會網站動靜中國證監會發表關于金瑜行政處罰決意書。決意書顯示,時任當鋪黃金買賣利潤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南山路證券營業部理財總監的金瑜,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實際管理與其有支屬關系的黎某亞的證券賬戶進行證券買賣。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制定,證監會決意對金瑜處以40萬元的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律例制定不准介入股票買賣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假名、借他人名義持有、交易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充公違法所得,并處以交易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具體如下: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意書(金瑜)

〔2024〕130號

當事人:金瑜,男,1988年10月出生,時任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南山路證券營業部理財總監,住址:浙江省三門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制定,我會對證券從業人員金瑜違法交易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訪、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示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原因、根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金瑜進行了敘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查訪、審理終結。

經查明,金瑜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金瑜在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南山路證券營業部任職,并于2024年9月6日贏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為證券從業人員。

黎某亞與金瑜系支屬關系。2024年1月17日,黎某亞證券賬戶于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三門南山路證券營業部開立,對應的三方存管同名銀行賬戶為建設銀行賬戶。2024年2月3日至2024年6月13日,金瑜將其家庭財產陸續通過其本人以及親朋的銀行賬戶轉到黎某亞證券賬戶;自2024年4月4日開始,金瑜通過取現、轉至親朋賬戶及本人賬戶的方式將黎某亞證券賬戶的收益掏出。

2024年2月3日至2024年3月7日時期,金瑜實際管理并採用黎某亞證券賬戶總計買賣31只股票,累計成交金額22,063,95368元,此中購買金額11,044,18580元,賣出金額11,019,76788元,賠本29,88149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勞動合同、證券執業證書、查問筆錄、證券賬戶資料及買賣流水、銀行賬戶資料及轉賬流水、證券買賣所提供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金瑜的上述行為違背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制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不准介入股票買賣的人員持有、交易股票的違法行為。

金瑜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其一,其積極主動配合查訪,立場端正,主觀上已經熟悉到行為違法,但家庭肩負較重,難以蒙受罰款。其二,轉入證券賬戶的金額并非全部用于操縱股票,實際用于操縱股票金額為100萬元左右,并未搗亂市場,也沒有盈利。其三,參考證監會及派出機構某些同類案例,本案處罰過重。綜上,金瑜請求從輕處罰。

經復核,我會以為,其一,配合查訪及家庭場合難題,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當鋪當黃金金額計算七條所制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境。其二,我會并未認定所有轉入金額均用來買賣股票,事先示知書中已明確寫明涉案股票買賣金額,對銀行流水的描述僅系對證券賬戶資金來歷、賬戶管理的事實敘述,對其余情節我會在量罰時均已充分考慮。其三,當事人所引用的案例與本案的事實、情節均不相同,我會鑽石抵押貸款綜合考慮當事人涉案事實、情節作出處罰,量罰幅度合乎邏輯。綜上,我會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依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黃金典當常見問題社會危害水平,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制定,我會決意:對金瑜處以4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當鋪手錶當掉安全性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稽查局存案。當事人假如對本處罰決意不服,可在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時期,上述決意不截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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