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意書(〔2024〕6號)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制定,江蘇證監局對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豐股份,002496SZ)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訪、審理。本案現已查訪、審理終結。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輝豐股份2024年年報、2024年一季報、2024年半年報、2024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經查,裕華能源(廈門)有限公司、富華(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裕華能源控股集團(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華石油)三家公司為林某某實際管理。此中,裕華石油與華東(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石油)在辦公地址、工作人員、銀行賬戶聯系人、銀行轉賬相關信息等方面存在諸多混同或關聯,可以認定林某某管理的公司與華東石油存在親暱關系。
輝豐股份的全資子公司江蘇輝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豐石化)自2024年7月起,開始與華東石油及林某某管理的公司開展成品油購銷貿易。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重要由輝豐石化向華東石油采購,而后銷售給林某某管理的公司,在業務初始階段,也存在少量由輝豐石化先向林某某管理的公司采購再銷售給華東石油的場合。上述購銷貿易中,輝豐石化不進行貨物的交收檢修,同時為林某某管理的公司的銷售回款提供一定賬期。輝豐石化與除了林某某管理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沒有雷同的銷售模式。林某某承認,其管理的公司與其他采購方沒有雷同賬期的規劃,輝豐石化為銷售回款提供一定賬期的做法,目的是為其管理的公司提供資金融通,協助其辦理資金緊缺的疑問。
江蘇證監局以為,輝豐石化上述購銷貿易,在關系親暱、具備直接進行業務往來前提的公司之間進行,其作為中間方缺乏參與購銷貿易的必須性,本性上具有資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認定上述購銷貿易缺乏商務實質,輝豐石化確定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行為構成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對輝豐股份定期教導的陰礙如下:2024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301億元,虛增營業成本300億元;2024年一季報虛增營業收入686億元,虛增營業成本678億元;2024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075億元,虛增營業成本1062億元;2024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1239億元,虛增營業成本1223億元。
輝豐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教導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違背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等制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情境。
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主持全面工作,輝豐石化總經理、輝豐股份監事會主席卞祥具體擔當上述業務,輝豐股份財務總監楊進華對定期教導財務信息擔當,仲漢根、卞祥、楊進華是對輝豐股份上述違法行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輝豐股份其他時任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季自華、陳曉東、張開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孫永良在審議和書面確定上述定期教導內容的真實性、精確性和完整性時,未能完全盡到忠實、勤勉義務,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輝豐股份2024年年報、2024年半年報關于環保事項的披露與事實不符
經查,自2024年7月起至2024年5月時期,鹽城市環保局、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連云港市灌南縣環保局等主管部分,陸續向輝豐股份及其下屬公司江蘇科菲特生化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菲特)、連云港市華通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化學)、連云港致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誠化工)、江蘇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計出具了15份行政處罰決意書,對上述公司環保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決意書認定的環保違法行為發作時期包含2024年、2024年上半年。
2024年4月20日,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發表《生態環境部通報鹽城市輝豐公司嚴重環境污染及當地中心環保督察整改不力疑問專項督察場合》,通報輝豐股份及其下屬公司科菲特、華通化學、致誠化工、鹽城明進納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環保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作時期包含2024年、2024年上半年。
上述事實表明輝豐股份在2024年年報、2024年半年報教導期內多次違背環保法律律例,存在嚴重的環境違法疑問,但仍在2024年年報、2024年半年報中披露公司嚴格依照國家和場所的法律律例,文明生產、達標排放,不存在重大環保或其他重大社會安全疑問的內容,與事實不符,違背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等制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情境。
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主持全面工作,時任董事、總經理季自華擔當安全、環保工作,時任副總經理奚圣虎擔當科菲特、華通化學的經營控制工作,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孫永良擔當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員是對輝豐股份環保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輝豐股份其他時任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陳曉東、張開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楊進華在審議和書面確定上述定期教導內容的真實性、精確性和完整性時,未能完全盡到忠實、勤勉義務,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輝豐股份關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暫時公告信息披露不精確
經查,2024年3月29日,輝豐股份獲悉公司時任副總經理、華通化學董事長奚圣虎被刑事扣押的信息,該信息屬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制定的應當暫時公告的重大事件。即日,輝豐股份發表《關于媒體的澄清說明公告》,披露因環保部分進行環保查抄,華通化學董事長奚圣虎及環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查訪之中的信息。
輝豐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精確,違背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制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情境。當鋪放款所需時間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和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孫永良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
依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水平,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制定,江蘇證監局決意:
(一)對輝豐股份責令修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二)對仲漢根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三)對季自華、奚圣虎給予警告,并差別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四)對孫永良、卞祥、楊進華給予警告,并差別處以十萬元罰款;
(五)對陳曉東、張開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給予警告,并差別處以五萬元罰款。
江蘇輝豐農化股份有限公司系經江蘇省人民政府蘇政復[1998]157號文批準,由大豐市龍堤鄉鄉鎮企業控制服務站(現更名為大豐市新豐鎮經濟貿易服務中央)、大豐市農化廠工會(現更名為江蘇輝豐農化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陳玉盤、仲漢根和韋廣權作為建議人共同建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8月29日,公司名稱由江蘇輝豐農化股份有限公司改變為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江蘇輝豐石化有限公司為輝豐股份全資子公司。輝豐股份持有江蘇科菲特生化專業股份有限公司5122%股份,為第一大股東。輝豐股份持有連云港市華通化學有限公司9685%股份,為第一大股東。輝豐股份持有江蘇嘉隆化工有限公司9677%股份,為第一大股東。輝豐股份全資子公司上海焦點生物專業有限公司持有連云港致誠化工有限公司51%股份,為第一大股東。
仲漢根,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9日任輝豐股份董事長、法定典型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0月22日任輝豐股份總經理。截至2024年9月30日,仲漢根持有輝豐股份4223%股份,為第一大股東。
季自華,2024年10月16日至2024年5月20日任輝豐股份副總經理,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8日輝豐股份總經理,2024年5月18日至2024年8月27日任副總經理。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27日任公司董事。
孫永良,2024年11月28日起任輝豐股份副總經理,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7月12日任董事會秘書。楊進華,2024年2月26日起任輝豐股份財務總監,2024年10月10日起任輝豐股份副總經理。陳曉東,2024年9月1日起任輝豐股份總工程師、副總經理、輝豐股份董事。李萍,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9日任輝豐股份董事,2024年12月30日至2024年10月10日任輝豐股份副總經理,2024年5月30日至當年11月28日代理董事會秘書。
卞祥,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9日任輝豐股份監事會主席、監事。季紅進,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10月9日任輝豐股份監事。王彬彬,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9日任輝豐股份監事。
張開國,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10月9日任輝豐股份董事。姜正霞,2024年9月7日至2024年10月9日任輝豐股份董事。夏烽,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9日任輝豐股份董事。茅永根,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9日任輝豐股份董事。周立,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9日任輝豐股份董事。
奚圣虎,時任輝豐股份副總經理、現任華通化學董事長兼總經理。金文戈,時任輝豐股份副總經理。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制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要真實、精確、完整,不得有虛假紀錄、誤導性敘述或者重大漏掉。
《證券法》第六十五條制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買賣的公司,應當在每一管帳年度的上半年解散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視控制機構和證券買賣所報送紀錄以下內容的中期教導,并予公告:
(一)公司財務管帳教導和經營場合;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場合;
(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主要事項;
(五)國務院證券監視控制機構制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六十六條制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買賣的公司,應當在每一管帳年度解散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視控制機構和證券買賣所報送紀錄以下內容的年度教導,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管帳教導和經營場合;
(三)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簡介及其持股場合;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場合,包含有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管理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視控制機構制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制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照制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紀錄、誤導性敘述或者重大漏掉的,責令修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照制定報送有關教導,或者報送的教導有虛假紀錄、誤導性敘述或者重大漏掉的,責令修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管理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按照前兩款的制定處罰。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二條制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認真實、精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紀錄、誤導性敘述或者重大漏掉。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然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二十一條制定:年度教導應當紀錄以下內容:
(一)公司根本場合;
(二)重要管帳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場合,教導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場合;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管理人場合;
(五)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的任職場合、持股變動場合、年度報酬場合;
(六)董事會教導;
(七)控制層商量與解析;
(八)教導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陰礙;
(九)財務管帳教導和審計教導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二十二條制定:中期教導應當紀錄以下內容:
(一)公司根本場合;
(二)重要管帳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場合、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場合,控股股東及實際管理人發作變化的場合;
(四)控制層商量與解析;
(五)教導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陰礙;
(六)財務管帳教導;
(七)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二十三條制定:季度教導應當紀錄以下內容:
(一)公司根本場合;
(二)重要管帳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其他事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三十條制定:發作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買賣代價產生較大陰礙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當即披露,說明事件的因由、現在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陰礙。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含有: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置辦財產的決意;
(三)公司訂立主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欠債、權益和經營成績產生主要陰礙;
(四)公司發作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場合,或者發作大額補償責任;
(五)公司發作重大賠本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前提發作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作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推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管理人,其持有股份或者管理公司的場合發作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結束及申請破產的決意;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議決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查訪,或者遭受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查訪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律例、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陰礙;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議決;
(十四)典當行利息法院裁決不准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五)重要資產被查封、拘留、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重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楞住;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績產生重大陰礙的額外收益;
(十九)改變管帳政策、管帳估算;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制定披露或者虛假紀錄,被有關機關責令修正或者經董事會決意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其他情境。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意書
〔2024〕6號
當事人:江蘇輝豐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豐股份),注冊地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海洋經濟開闢區南區緯二路,法定典型人仲漢根。
仲漢根,男,1964年9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董事長、法定典型人,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季自華,男,1975年4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董事、總經理,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奚圣虎,男,1966年3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副總經理,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孫永良,男,1982年11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卞祥,男,1964年2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監事會主席,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楊進華,女,1980年10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財務總監,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陳曉東,男,1966年12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董事、副總經理,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張開國,男,1975年11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董事,住址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
李萍,女,1965年9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陽區。
姜正霞,女,1961年2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董事,住址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夏烽,女,1958年10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獨立董事,住址上海市盧灣區。
茅永根,男,1961年12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獨立董事,住址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
周立,男,1966年11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季紅進,男,1980年12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監事,住址江蘇省東臺市。
王彬彬,男,1989年5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監事,住址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
金文戈,男,1968年3月出生,時任輝豐股份副總經理,住址江蘇省揚州市維揚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制定,我局對輝豐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訪、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示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原因、根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敘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查訪、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輝豐股份2024年年報、2024年一季報、2024年半年報、2024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
經查,裕華能源(廈門)有限公司、富華(福建)能源有限公司(現更名為裕華能源控股集團(福建)有限公司)、福建裕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裕華石油)三家公司為林某某實際管理。此中,裕華石油與華東(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東石油)在辦公地址、工作人員、銀行賬戶聯系人、銀行轉賬相關信息等方面存在諸多混同或關聯,可以認定林某某管理的公司與華東石油存在親暱關系。
輝豐股份的全資子公司江蘇輝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豐石化)自2024年7月起,開始與華東石油及林某某管理的公司開展成品油購銷貿易。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重要由輝豐石化向華東石油采購,而后銷售給林某某管理的公司,在業務初始階段,也存在少量由輝豐石化先向林某某管理的公司采購再銷售給華東石油的場合。上述購銷貿易中,輝豐石化不進行貨物的交收檢修,同時為林某某管理的公司的銷售回款提供一定賬期。輝豐石化與除了林某某管理的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沒有雷同的銷售模式。林某某承認,其管理的公司與其他采購方沒有雷同賬期的規劃,輝豐石化為銷售回款提供一定賬期的做法,目的是為其管理的公司提供資金融通,協助其辦理資金緊缺的疑問。
我局以為,輝豐石化上述購銷貿易,在關系親暱、具備直接進行業務往來前提的公司之間進行,其作為中間方缺乏參與購銷貿易的必須性,本性上具有資金融通的目的,可以認定上述購銷貿易缺乏商務實質,輝豐石化確定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行為構成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對輝豐股份定期教導的陰礙如下:2024年年報虛增營業收入301,212當鋪日利率,87625元,虛增營業成本299,605,42622元;2024年一季報虛增營業收入685,650,52818元,虛增營業成本678,045,70516元;2024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1,074,990,03310元,虛增營業成本1,062,017,56233元;2024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1,238,886,52243元,虛增營業成本1,223,438,80606元。輝豐股份披露的上述定期教導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違背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等制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情境。
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主持全面工作,輝豐石化總經理、輝豐股份監事會主席卞祥具體擔當上述業務,輝豐股份財務總監楊進華對定期教導財務信息擔當,仲漢根、卞祥、楊進華是對輝豐股份上述違法行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輝豐股份其他時任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季自華、陳曉東、張開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奚圣虎、孫永良在審議和書面確定上述定期教導內容的真實性、精確性和完整性時,未能完全盡到忠實、勤勉義務,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輝豐股份2024年年報、2024年半年報關于環保事項的披露與事實不符
經查,自2024年7月起至2024年5月時期,鹽城市環保局、鹽城市大豐區環保局、連云港市灌南縣環保局等主管部分,陸續向輝豐股份及其下屬公司江蘇科菲特生化專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菲特)、連云港市華通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通化學)、連云港致誠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誠化工)、江蘇嘉隆化工有限公司,共計出具了15份行政處罰決意書,對上述公司環保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決意書認定的環保違法行為發作時期包含2024年、2024年上半年。
2024年4月20日,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發表《生態環境部通報鹽城市輝豐公司嚴重環境污染及當地中心環保督察整改不力疑問專項督察場合》,通報輝豐股份及其下屬公司科菲特、華通化學、致誠化工、鹽城明進納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環保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發作時期包含2024年、2024年上半年。
上述事實表明輝豐股份在2024年年報、2024年半年報教導期內多次違背環保法律律例,存在嚴重的環境違法疑問,但仍在2024年年報、2024年半年報中披露公司嚴格依照國家和場所的法律律例,文明生產、達標排放,不存在重大環保或其他重大社會安全疑問的內容,與事實不符,違背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等制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情境。
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主持全面工作,時任董事、總經理季自華擔當安全、環保工作,時任副總經理奚圣虎擔當科菲特、華通化學的經營控制工作,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孫永良擔當信息披露工作,上述人員是對輝豐股份環保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輝豐股份其他時任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陳曉東、張開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卞祥、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楊進華在審議和書面確定上述定期教導內容的真實性、精確性和完整性時,未能完全盡到忠實、勤勉義務,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輝豐股份關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暫時公告信息披露不精確
經查,2024年3月29日,輝豐股份獲悉公司時任副總經理、華通化學董事長奚圣虎被刑事扣押的信息,該信息屬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一項制定的應當暫時公告的重大事件。即日,輝豐股份發表《關于媒體的澄清說明公告》,披露因環保部分進行環保查抄,華通化學董事長奚圣虎及環保部的周海威在配合查訪之中的信息。輝豐股份上述信息披露不精確,違背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的制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情境。輝豐股份董事長仲漢根和時任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孫永良是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上市公司定期教導、上市公司暫時公告、上市公司會議文件、上市公司相關說明、工當鋪高利貸風險商資料、主管部分處罰決意書、公然通報、查問筆錄、銀行賬戶轉賬紀實、財務憑證、合同及相關單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依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水平,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制定,我局決意:
(一)對輝豐股份責令修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六十萬元罰款;
(二)對仲漢根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罰款;
(三)對季自華、奚圣虎給予警告,并差別處以二十萬元罰款;
(四)對孫永良、卞祥、楊進華給予警告,并差別處以十萬元罰款;
(五)對陳曉東、張開國、李萍、姜正霞、夏烽、茅永根、周立、季紅進、王彬彬、金文戈給予警告,并差別處以五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我局存案。當事人假如對本處罰決意不服,可在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時期,上述決意不截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如何在當鋪申請信用貸款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