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宣讀告狀書
9月4日,由內蒙古通遼市查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曉軒收賄案在通遼市中級法院公然開庭審理。
引領辦案團隊出庭支援公訴的通遼市查察院查察長張忠明在法庭上聲音鏗鏘:林曉軒作為國有金融機構的關鍵人員專學生借款利率家型人才,曾享受國務院補助,本應該利用所學技術知識、所轄控制職權、所積累信貸申請需要什麼證明實踐經驗,服務和保障打贏三大攻堅戰,其所收賄資金,在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領域,可以扶持160個左右中小企業或小微企業;在精準脫貧工作中,可以讓現行尺度下5000余戶貧乏家庭脫貧。但被告人林曉軒卻利用自己的智慧才智,知足自己私欲,置國家長處于不顧、置金融風險于腦后,背離黨的宗旨,突破法律底線,蛻變到國家長處和人民群眾的對抗面,致使黨和國家的長處受損,致使32億元經賄賂人行運套取,用于中飽私囊
張忠明的話仿若一記記重錘,讓林曉軒一次次低頭沉思。
1965年出生的林曉軒,大學結業后進入工商銀行工作。之后的30年里,他從場所銀行到工商銀行總行,從下層人員到銀行高管,先后擔任過中國工商銀行信息科技部總經理、首席信息官,中國農業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中國民生銀行首席信息官等職務。查察機關指控,2024年至2024年,林曉軒共增加信貸額度的條件涉嫌非法收受他人錢款2619萬余元。
單線收賄56筆
林曉軒在工商銀行先后工作了26年。作為工商銀行高管,他平時在工作中兢兢業業、勤勤懇懇,為工商銀行的發展作出了自己應有的功勞。
然而,時間走到2024年頭時,林曉軒發作了變化,正如他在懺悔錄中說自己那時結交不慎。這個所謂的摯友霍某先后受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浙江某科技公司請托,請林曉軒為兩家公司的掃描儀和存取款一體機進入中國工商銀行采購范圍在全國工商銀行系統銷售提供協助。
2024年,因上海某科技公司順利入圍2024年中國工商銀行掃描儀供給商,霍某給林曉軒送去了10萬元現金,林曉軒謝絕了。不久,霍某把以自己名義辦的銀行卡送個人貸款技巧給林曉軒時,他欣然接納并一直為己所用。至2024年5月最后一筆匯款匯入,霍某先后向這張銀行卡匯款3344萬元。
收受霍某的行賄,成了林曉軒的一種習慣。后來,為知足自己操控大額收賄資金進行理財的欲望,林曉軒還要求霍某另有解決了一張銀行卡及證券賬戶供學生快速借款自己理財賺取利潤,并在兩張銀行卡之間相互匯轉資金。持續收取了霍某長年行賄的林曉軒并不知足,2024年在買入北京市海淀區的一幢別墅時,他又獨自收取霍某的120萬元用于支付房款。
據統計,2024年2月以來,林曉軒先后非法收受霍某送的錢款56筆,共計人民幣2619萬余元。林曉軒將所收受的上述款項用于投資理財、買入房產、家庭日常支出以及借款給嫡親屬等個人開支。
制造假象欲蓋彌彰
2024年6月,中心紀委駐銀監會紀檢組對林曉軒的疑問進行初核,林曉軒感覺了山雨欲來的驚愕。
2024年7月,他專門約霍某相見。為了防範會談泄漏,他讓霍某將手機放在車里。而兩個人漫步在北京城的夜色時,林曉軒將霍某13年前交給自己的銀行卡和U盾交還到了霍某的手中。此時,他還不忘提醒霍某動一動銀行卡內的資金,制造出霍某在採用銀行卡的假象。他還與霍某勾結,編造自己向霍某借款500萬元,并已陸續還清。林曉軒用一個個障眼法想方辦法迴避法律的制裁。
張忠明通知,林曉軒作為一名國家長年教養的銀行專家型人才,2024年年薪22萬元,2024年漲到了81萬多元,如此高的收入卻并沒有遏制住他的貪欲。據統計,中國工商銀行采購某科技公司銷售的掃描儀項目共支出69億元,此中僅有37億元用于實際采購,其他32億元途經霍某的行運,被套取并中飽私囊,僅霍某就從中獲得了近15億元的非法長處,平均每日進賬5萬元,相當于一名平凡公職人員一年的工資。
以義擇友,乃君子之交;以利結友,則小人之交。張忠明表示,林曉軒正是由於不慎思、不明辨,失去了底線,失去了防線,一步步走上了權錢買賣的不歸路。
五組證據明晰完整
林曉軒案系最高人民查察院指定通遼市查察院審查告狀。通遼市查察院于2024年5月2日向通遼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作為通遼市查察院查察長,張忠明引導公訴團隊全程辦案。在審查告狀階段,先后審查證據卷宗73冊,光盤23張。在告狀書制作過程中,仔細核對被告人根本場合、詳實敘寫案件事實、規范列明證據種類及名稱、精確引用法律條文。在庭審階段,采用多媒體示證方式出示案件來歷、強制措施及主體地位利用職權便利謀利事項證據、收收賄賂款證據、賄賂來歷及收賄款去向證據、量刑等五組綜合證據,立體明晰完整地證實被告人林曉軒構成收賄罪,到達了庭審功效。張忠明發布公訴意見,從被告人林曉軒犯法構成、犯法特點、犯法成因、犯法陰礙以及應負法律責任等方面充分指控林曉軒的犯法行為。張忠明以為:通過告狀書及卷內證據看,林曉軒收受金額逐漸加大,從單筆幾萬元至幾百萬元不等。在反腐高壓態勢下,他仍不收斂不收手。
請法庭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依據被告人林曉軒的犯法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綜合其當庭的供述及悔罪表現,根據法律制定,對其作出罪責刑相安適的公平判決。公訴人在庭審最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