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保監會網站發表第十屆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聯席會議暨保險行業協會公司治理技術委員會2024年年會動靜并對會議內容進行披露,會議提到要維持對保險公司的治理監管的連續性,并稱會繼續完善條例體系建設,規范和改進監管方式,增強保險公司治理有效性。
此中,會議還特別提到,保監會將盡快出臺《保險公司股權控制設法》,從源頭對公司治理的制度規劃明確要求。
《每天經濟》從業內了解到,《保險公司股權控制設法》已經在業內征求了兩次意見支客票的流程,內容重要從股東的投資資質、投資性質、資金來歷等方面進行規范,并對差異投資性質的股東持股限期作出要求。
保監會:相關文件將盡快出臺
比年來,跟著萬能險費率鬆開、保費規模化發展、保險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以及低利率化時代的到來,保險公司的業務結構和發展戰略逐步出現變化,股東對入股保險公司的意圖也有多差異。
以理財險為例,費率鬆開后,理財險的發展似乎坐上了火箭,一路疾走。而疑問也隨之而來,險企的欠債和資金部署壓力越來越大。即就是實施了中短期續存人身險產品新規,一些險企的理財險占比依然很高。
此前,《每天經濟》從業內人士處獲取的數據顯示,壽險原保險保費的規模占比確切在下降,部門險企的結構甚至到達了扭曲的水平。占比最低的安邦養老壽險原保險保費占比連總保費的1%都不到,緊跟其后的是中融人壽、昆侖康健、弘康人壽等,占比都極度低。
理財險的膨脹給險企投資端也帶來了變更,部門險企開始了激進的投資方式:二級市場舉牌、海外并購等,這些行為給行業帶來巨大的風險,違反了保險業發展的初衷。同時,這也引起了監管部分的注意,加強股權監管、規范股東行為逐步成為監管重點。
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曾不止一次公然喊話,要求保險回歸保障性能,強調保險姓保的本性疑問。在10月11日的《人民日報》上,項俊波撰文再次強調這一點。清理保險機構股權結構,厘清關聯企業關系,不留空缺和盲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對保險機構股權變動、重大投資和關聯買賣等信息披露做出強制性制定,充分發揮公共監視和市場機制約束作用。要讓那些真正想做保險的人來做保險,決不能讓公司成為大股東的融資平臺和提款機,特別是要在產融結合中筑牢風險隔離墻。
也是在這種監管思路下,監管部分啟動了《保險公司股權控制設法》的修訂工作。《每天經濟》獲得的文件中明確寫到,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對保險公司股權部署支客票的決意性作用,加強股權監管、規范股東行為,對股權控制實踐中面對的新疑問加以明確,強化對相關風險隱患的查處手段和問責力度,我部分(保監會)對原有《保險公司股權控制設法》進行了修訂。
在保監會網站發表第十屆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聯席會議暨保險行業協會公司治理技術委員會2024年年會上,保監會副主席梁濤表示,將盡快出臺《保險公司股權控制設法》,從源頭對公司治理的制度規劃明確要求。
據相關媒體,梁濤還在會議上指出,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到位、監管手段不匹配等監管體系建設方面的疑問,是公司治理監管的作用發揮不夠充分的主要理由,是下一步工作的重點和著力點。
業內:已下發兩次征求意見稿
從業內人士處獲悉,關于《保險公司股權控制設法》的修訂已在業內下發了兩次征求意見稿,但終極的文件細節仍未敲定。從獲悉的8月29日下發到保險機構的《保險公司股權控制設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票貼利息比較來看,股東的投資資質、投資性質、資金來歷等方面成為修訂的重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依據持股比例、資質前提和對保險公司經營控制的陰礙,將保險公司股東分為財務類、戰略類和管理類。此中,財務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十,對保險公司經營控制無重大陰礙的股東;戰略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控制產生較大陰礙的股東;管理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三分之一以上,對保險公司經營控制有管理性陰礙的股東。
對于擬申請成為上述三類股東的投資人,《征求意見稿》明確列出了差異前提。財務類股東需要知足最近一個管帳年度盈利,最近三年內無偷漏稅紀實、無重大失信行為紀實、無重大違法違規紀實;戰略類股東,除符合以上前提外,還需要知足在本行業內處于領先身份,最近三個管帳年度持續盈利,凈資產不得低于2億元,且留存收益為正,包含有本項投資在內的長期股權投資余額不過份凈資產等前提;管理類股東,除必要知足財務類、戰略類股東應具備的前提外,還要符合最近一年年終總資產不低于100億元、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資產欠債率和財務杠桿率不得顯著高于行業平均程度等前提。
值得一提的是,除經保監會批準介入保險公司風險處置等特殊情境外,同一投資人只能成為一家經營同類業務的保險公司管理類股東;投資人不得成為兩家以上保險公司的戰略類股東,但成為保險公司財務類股東的家數不支票借款經驗分享受限制。
可是,成為管理類股東后,自保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戰略類股東兩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財務類股東一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同時,保險公司償付才幹不足時,戰略類和控股類股東應該進行增資,或支援保險公司采取合乎邏輯方案引入新投資人增資,改良償付才幹。
此外,《征求意見稿》明確,投資人贏得保險公司股權的資金不得來自以下幾種方式:以保險公司投資為前提獲取的資金;以保險公司入款或別的資產為質押獲取的資金;以保險公司股權為質押獲取的資金;基于保險公司的財務陰礙力,或者與保險公司有不合法關聯關系贏得的資金贏得保險公司股權。而以信托資金或受托控制資金投資保險公司的,只能成為保險公司的財務類股東,并逐級披露信托策劃或受托控制資金的持有人。
不過,上述文件也只是征求意見稿,不是終極的定案。這是此前的征求意見稿,后續具體的改動不清楚。某險企內部人士對《每天經濟》表示,但可能修改不會很大。
另一位險企內部人士在跟切磋時表示,保險公司始終要姓保,控制風險是保險公司的主業,這也是監管一直強調的,所以監管相關的工作都會圍繞這個展開。假如把保險公司當做上市公司或支票借款 台北者股東的提款機,并抱著這個意圖來設立保險公司,今后可能要遺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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