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小額貸款與信用卡分期信息公然表臺銀監罰決字〔2024〕11號顯示,浙江民泰商務銀行存在違背監管制定和管帳準則減低信用風險指標;資產質量五級分類不精確;內控控制嚴重違背審慎經營條例;員工控制不信貸利息如何計算到位;違規發放流動資金借貸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發放無資金需求大額定期存單質押借貸;通過不佳信貸資產的非真實轉讓虛假出表共七項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銀監會臺州監管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六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罰款人民幣31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六條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境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視控制機構責令修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修正的,可以責令歇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允許證;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等控制人員的;
二謝絕或者阻當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查抄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主要事實的報表、教導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依照制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背審慎經營條例的;
六謝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制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銀行法第七十四條制定:商務銀行有下列情境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視控制機構責令修正,有違法所得的,充公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修正的,可以責令歇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允許證;構成犯法的個人信貸條件,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分立、合并或者違背制定對改變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背制定提高或者減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合法手段,吸收入款,發放借貸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允許證的;
五未經批準交易、代理交易外匯的;
六未信貸額度申請流程經批準交易政府債券或者發行、交易金融債券的;
七違背國家制定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借貸或者發放擔保借貸的前提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借貸的前提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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