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總經理任職申請被駁、兩大股東轉讓股權后,身處風口浪尖上的長江財險又要由於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未經批復上崗被處罰而焦頭爛額。
3月18日,銀保監會公布本年開出的第二張保險業罰單,劍指長江財險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高管的違法行為。
無證上崗被罰
處罰書顯示,當事人趙金元原為長江財險武漢分公司總經理,截至查抄組進場,其未經批復調任長江財險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但在實際工作中已推行相關高管職責,被以為長江財險存在聘用不具有任職資格人員擔任公司高管的行為。
此外,時任長江財險黨委書記王兵、時任長江財險人力資本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趙曉琴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對此,國際金融報通過、電話等方式聯系了長江財險相關擔當人,但皆未有任何反饋。
據披露,3位當事人還對此提出過敘述申辯及聽證申請,請求不予行政處罰,申辯原因如下:
一是趙金元具有監管部分批復的長江財險武漢分公司總經理任職資格,調任長江財險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屬于平級調任,無需重新核準任職資格;
二是監管部分核準趙金元高管任職資格的批復內容不明確以及行政不作為導致了違法行為的發作;
三是當事人不具違法主觀居心,公司及時免除了趙金元職務,趙金元實際履職時間短,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頂格罰款過重;
四是王兵、趙曉琴沒有獲得監管部分核準的高管任職資格,不是適格的行政處罰對象。趙金元任職是遵從組織決意,趙曉琴僅是公司職能部分的工作人員,上述二人不應認定為本案直接責任人員。
王兵還提出:一是其僅是趙金元任職文件的簽發人,不是對趙金元任職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二是其主持黨委會商量趙金元職務任免、簽發任職文件是推行黨內職責而非行政職責,行政機關不能根據行政律例對其進行處罰。
但監管部分并不予采納,并以為:
一是長江財小額借款年齡限制險從未向監管部分申報趙金元擔任省級分公司副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材料;趙金元從未贏得過省級分公司副總經理及同級職務任職資格;
二是當事人均以為聘用趙金元為湖北分公司副總經理,須經監管部分任職資格核準后方可任命,并為此多次申報高管測驗,監管部分多次告訴公司組織趙金元加入測驗但其均缺考。監管部分不存在相關行政允許內容不明確、誤導當事人以及行政不作為的場合;
三是該違法行為具有主觀居心性,連續時間長達6個月以上,公司并未積極整改,在查抄組進場后方才免除趙金元職務,危害后果嚴重,應予從重處罰;
四是本案責任人的認定與是否是高管人員地位無關,保險法適用于保險公司所有工作人員;
五是王兵的行為與本案違法事實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其黨委書記職務與本案責任認定無關聯。趙曉琴作為領導決策執行者、趙金元作為領導決策的接納者,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最后,監管部分開出了總計罰款30萬元的處罰決意。具體為:對長江財險罰款10萬元,對王兵警告并罰款10萬元,對趙金元警告并罰款5萬元,對趙曉琴警告并罰款5萬元。
資質不符被否
事實上,長江財險已不是第一次在高管疑問上掉鏈子。
2024年6月底,長江財險擬任總經理宋靜剛任職資格被否,成為銀保監會成立以來否定保險公司高管任職資格的首例。
銀保監會表示,經審核,宋靜剛不符合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等控制人員任職資格控制制定第十一條制定,不予核準宋靜剛擔任長江財險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上述制定的第十一條內容顯示:保險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應當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和從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兩項前提。
同時,保險公司總經理除具有上述兩個硬性制定前提外,還應當具有下列任職履歷之一:擔任保險公司分公司總經理以上職務高等控制人員5年以上;擔任保險公司部分擔當人5年以上;擔任金融監管機構相當控制職務5年以上;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怎樣提高信貸額度有擬任職務所需知識、才幹、經驗的職業資歷。
從宋靜剛的簡向來看,他是經濟學學士,長期在原第一大股東中國國電集團公司下稱中國國電及旗下公司擔當財務工作。曾任國電大渡河流域水電開闢有限公司副總管帳師兼財務產權部部長、國電長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總管帳師、黨如何申請學生借款組成員、國電集團公司財務控制部副主任。而對于相關金融、保險機構等領域的工作履歷,資料并未顯示。
隨后不久,長江財險內部決意,自2024年7月3日起,由公司財務擔當人快速審核小額貸款孫明清擔任暫時擔當人,任期3個月。
1月11日,公司官網公布暫時信息披露教導〔20提前還款信貸之利率變化24〕1號顯示,經研究,孫明清同志為公司擬任總經理,按公司章程和監管制定推行相關程序。
國際金融報查詢公司官網信息發明,此前被否的擬任總經理宋靜剛現在為黨委委員與巡視員。而孫明清現在身兼多職,除擬任總經理外,還是長江財險的黨委副書記、暫時擔當人、財務擔當人、工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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