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央支行網站發表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富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孟連支行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制定,違法行為包含有,未依照制定推行客戶地位辨別義務、未依照制定保留客戶地位資料和買賣紀實及未依照制定報送大額買賣教導或者可以買賣教導。
人信貸與信用卡債務民銀行普洱市中央支行對單位處人民幣二十萬元的罰款,對直接擔當的高等控制人員李燕華處一萬元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制定:金融學生借款安全嗎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期限快速融資借款修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擔當的董事、高等控制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制定推行客戶地位辨別義務的;
二未依照制定保留客戶地位資料和買賣紀實的;
三未依照制定報送大額買賣教導或者可疑買賣教導的;
四與地位不明的客戶進行買賣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化名賬戶的;
五違背保密制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謝絕、阻當反洗錢查抄、查訪的;
七謝絕提供查訪材料或者居心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擔當的董事、高等控制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信貸額度與信用評分關係以信貸還款逾期後果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可以發起有關金融監視控制機構責令歇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允許證。
對有前兩款制定情境的金融機構直接擔當的董事、高等控制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可以發起有關金融監視控制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規律處分,或者發起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不准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