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運作營部員工串通銀聯公司的ATM機加鈔員,會發作什麼事情?
3月28日,從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獲悉,某國有大行員工伙同銀信貸自動還款設置聯公司加鈔員,采取用空鈔箱調包的方式,將280萬元從資金秘密挪出。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梁偉系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分行職工,被告人黃某開、王某、段某系銀聯商業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加鈔員。
梁偉繼續利用在某銀行棗莊分行規定離行式自助設施ATM機加配鈔策劃、進行賬務處理等職務便利,在銀聯商信貸借款資格業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加鈔員黃某開、段某、王某等三人先后配合下,采取用空鈔箱調包的方式
2024年6、7月份開始,梁偉利用在某銀行棗莊分行規定離行式自助設施ATM機加配鈔策劃、進行賬務處理等職務便利,在更改鈔小額借款長期分期箱時秘密盜取20萬元;此后至2024年2月14日,,先后10次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分行資金共計260萬元挪出,由梁偉個人占有採用。共計挪用資金280萬元。
另查明,黃某開于2024年7、8月份至202信貸風險4年9月,王某于2024年7、8月份至2024年7月、2024年9月至2024年2月14日,段某于2024年7月至2024年信貸所需文件一覽2月14日,擔當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棗莊分行離行式自助設施ATM機加鈔、清機工作。
法院以為,被告人梁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所控制的銀行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黃景開、王琛、段超協助梁偉將銀行資金從其所在銀行挪出,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一審訊決,被告人梁偉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黃某開、王某、段某3人判處拘役3-6個月不等,處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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