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保監局今天公布的行政處罰決意書甬保監罰〔2024〕36號、39號、43號顯示,中韓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中央支公司以下簡稱中韓人壽寧波中央支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和未按制定采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完工回訪兩項違法違規行為。
經寧波保監局核查,中韓人壽寧波中央支公司存在如下兩項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財務數據不真實。2024年12月,中韓人壽寧波中央支公司虛列餐費2萬元,實際用于業務激勵。時任公司副總經理烏維剛為對該行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這一事實,有財務憑證、場合說明、查訪筆錄、任職文件、現場查抄事實確定書等證據證明。
二是未按制定采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完工回訪。2024年6月,中韓人壽寧波中央支公司6筆萬能險產品保單電話回訪不勝利后,公司未按制定采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完工回訪,由公司銀保部工作人員陳琦龍填小額借款高利率寫客戶親訪函,并取代投保人和公司銀保業務人員簽名后交回公司進行回銷。公司銀保部工作人員陳琦龍為該行為的直接責任人。這一事實,有回訪材料、場合說明、查訪筆錄、任職文件、現場查抄事實確定書等證據證明。
寧波保監局表示,中韓人壽寧波中央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24年改正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24年改正第八十六條制定: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監視控制機構的制定,報送有關教導、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才幹教導、財務管帳教導、精算教導、合規教導及其他有關教導、報表、文件和資料必要如實紀實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紀錄、誤導性敘述和重大漏掉。
寧波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24年改正第一百七十條的制定,責令中韓人壽寧波中支修正,給予中韓人壽寧波中央支公司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24年改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制定,給予烏維剛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寧波保監局表示,中韓人壽寧波中央支公司未按制定采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完工回訪的行為,違背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十條的制定。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十條制定:保險公司對新型產品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在遲疑期內完工。回訪應當首要采用電話方式,并制作市面小額貸款利率錄音;電話回訪不勝利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但必要贏得投保人簽名的回執;通過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勝利回訪的,保險公司應當就回訪場合及不能勝利回訪的理由等有關內容進行詳細紀無抵押小額借款分期實。保險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回訪的錄音及其他證明材小額貸款需要什麼條件料,保管限期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算計,保險時期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信貸申請文件清單,保險時期過份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寧波保監局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三十四條的制定,責令中韓人壽寧波中支修正,給予中韓人壽寧波中央支公司警告,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依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控制設法第三十四條的制定,給予陳琦龍警告,并處05萬元罰款。
財經快報網nes17ca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