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
抵押貸款主要針對的是不動產或動產,例如房產、汽車等。 雖然抵押的物品在貸款者手中,但只有使用權,沒有交易權。 如果在貸款合約到期後未能及時歸還貸款,放貸者有權透過起訴程序處理。
質押貸款主要針對的是動產或財產權利,通常指一些有價證券,如企業的單位定期存款存單、個人的銀行存單等。 由於質押貸款需要將有價證券等票據交給放款者管理,所以貸款人的這些憑證在貸款到期前歸屬於放款者,貸款到期後方可歸還給貸款人。
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的差異主要有:
佔有方式不同:
抵押貸款以不轉移債務人或第三方提供的財產的佔有狀態作為擔保,僅是作為擔保物而已。
質押貸款中,質物的佔有權原則上應該轉移給質權人。
抵押物和質物的不同:
抵押物通常是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如房屋、機器、交通工具等。
質物通常是指有價證券,如匯票、支票、存款單、股票等。
生效規定不同:
抵押合約自簽訂日起生效。
質押合約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辦理登記處不同:
抵押登記由抵押物的管理部門負責。
質押登記由質物對應的管理機構負責。
變現能力不同:
抵押貸款的變現能力通常在50%-70%之間。
在質押貸款中,有些質物如定期存單、國債可變現能力達100%,而股票等則可達到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