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當鋪借款風險_必看深圳731房產調控補充細則出爐

據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網站消息,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今日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房地產調控政策的通知。其中,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各類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但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包括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單元規劃已經批準(含規劃修改或者調整情形)的,批準的更新單元規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等。

以下為通知全文: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房地產調控政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了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規劃國土委等單位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 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深府辦規〔2024〕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規范政策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新供應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的管理

(一)2024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各類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但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2024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單元規劃已經批準(含規劃修改或者調整情形)的,批準的更新單元規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但不包括2024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更新單元規劃修改土地融資貸款額度的申請條件或者調整增加的商務公寓部分。

22024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單元規劃未獲批準但已經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或者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審議通過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單元規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但不包括2024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取得的更新單元規劃批準文件確定的商務公寓建筑面積中超出公示時面積的部分。

32024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區政府用地批復的征地返還地。

42024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實施方案已完成審批的。

(二)2024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涉及只租不售商務公寓的項目應結合產權限制合理確定地價標準,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以下內容本合同項下宗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乙方整體持有年限與土地出讓年限應當一致,對外出租單次租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三)2024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供應用地(含招拍掛、城市更新、征地返還用地等)上建設的商務公寓,土地出讓合同已明確不得銷售的,應將相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

二、關于新購商務公寓和住房的管理

(一)2024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購買的商務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轉讓之列,購買的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基準,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已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

22024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具備(預)錄入條件,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1)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

(2)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提供上述材料申請一手房(現售)和二手房轉移登記的,應當在202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請登記。

(二)2024土地當鋪利率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購買且屬禁止轉讓范圍的,商務公寓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商品住房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予辦理轉移登記,并在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中記載:根據深府辦規〔2024〕9號文規定,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轉讓。

因繼承、受遺贈、離婚財產分割取得的房地產,禁止轉讓的時間以繼承、受遺贈、離婚財產分割前最近一次轉移登記的時間起算。

三、關于暫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自然人購買住房的管理

(一)2024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自然人購買的住房,可繼續完成交易。購買的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基準,具體認定標準如下:

1已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一台灣房屋當鋪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

22土地貸款文件準備024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已土地借款流程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具備(預)錄入條件,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1)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

(2)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提供上述材料申請一手房(現售)和二手房轉移登記的,應當在202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請登記。

(二)2024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非自然人購買商品住房的,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四、其他

(一)只租不售的商務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遷補償。

(二)搬遷權利人首次轉讓搬遷安置住房的,不適用《通知》關于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之日起3年內禁止轉讓的相關規定。

(三)工業樓宇政策對購(售)房對象有規定的,按工業樓宇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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