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監管進一步升級。上海證券報昨日獨家獲悉,繼2月上旬保險經紀人監管制定、保險公估人監管制定出臺后,保監會近日又起草了保險公估根本準則征求意見稿下稱準則,旨在進一步規范亂象叢生的保險中介市場。
保險公估,是指評估機構及其評估技術人員接納委托,對保險標的或者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及相關的風險評估。
就著名度而言,保險公估不如保險經紀及保險代理兩個中介兄弟,但它在保險業的作用絲毫不亞于后兩者。然而,因缺乏技術的專業人才,保險公估的發展一直不及保險經紀及代理來得出挑。
由于資金短缺、專業氣力單薄、控制制度不健全、網點機構太少等通病,保險公估業始終處于微利狀態。固然車險公估市場比年來展示爆發式增長,但是繁華表象的背后卻是營業利潤率的連續不斷走低以及亂象的日漸滋生。
不少保險公估公司個人貸款與信貸利息差異照舊是作坊式、大規模合伙人式的原始落后的公司治理結構。一家保險公估擔當人直言不諱,保險公估的出現是作為保險市場公平、誠信的一種制度規劃,但近況是因保險公估機構普遍無抵押借款審核弱小,面對生存危機,往往在公估過程中受制于短期長處而偏離公平、公正的軌道。
正是在這樣的底細下,準則應運而生。從拿到的征求意見稿來看,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開展保險公估業務,首要應遵循獨立、客觀、公平的原則。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獨立進行查訪、解析和評估并形成技術意見,不得以預先設定的保險公估結論向委托人或保險公估當事人做出允諾。
保險公估人不得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作保險公估業務往來。保險公估從業人員只能在一家保險公估人從事業務,只限于通過一家保險公估人進行執業登記。
準則明確了公估委托關系及方式。保險公估人從事信貸信用評分保險公估業務,應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或贏得委托人出具公估委托書,依法約定保險公估業務的委托范圍、服務事項、各方的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保險活動當事人在談判一致的根基上,可采用單方委托、兩方委托或者多方共同委托等多種公估委托方式。公估委托關系一旦成立,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應該重合同、守信用,當真完工委托事項。
對受理的保險公估業務,保險公估人應指定至少2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承辦,承辦人員包含有對案件解決流程及公估教導實施監視和審核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保險公估從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應在委托權限內進行。
準則還對公估收費尺度及公估費總結進行了制小額貸款等額本息還款定。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基于保險公估行業發展實際,推動公估服務收費的規范化和透徹化。保險公估人為政策性保險業務、政府委托業務及社會集體委托業務提供服務的,報酬收取不得違背保監會的制定。對于特定公估委托項目,保險公估人可與委托人自行談判收費尺度或收費金額。依據公估委托合同的約定和實際案情,公估費總結可采取預收、分期或一次性支付等方式。
準則還要求,保險公估人應在每一小額貸款批准條件管帳年度解散后禮聘管帳師事務所對本機構的資產、欠債、利潤等財務狀況進行審計,并在每一管帳年度解散后的4個月內向保監會派出機構或其委托的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報送相關審計教導。
面臨市場體系龐大的保險中介市場,通過近期一系列已經或即將出臺的新規,保險監管部分將實現從過去管機構、管批設,到將來管人、管行為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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