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鋪借款流程_太平洋證券內蒙古3宗違法原負責人宋長達遭司法強制措施

5月11日訊 證監會5月9日發表關于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采取責令修正并暫停新開證券賬戶1年行政監管措施的決意,經查,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存在三項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內蒙古台灣當鋪借款條件監管局對其采取責令修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對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采取責令暫停新開證券賬戶1年的行政監管措施,暫停時期分公司不得新增經紀業務客戶。

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三項違法違規行為具體為,分公司員工私自銷售非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經營控制慌亂、合規控制失效,台灣當鋪貸款流程未有效執行公司內部印章控制各項制度;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轉托管和撤銷指定業務印章、財務章等大批加蓋在赤峰聚鑫投資控制有限公司的理財協議上;原擔當人宋長達違法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涉嫌犯法被司法部分采取強制措施,后果嚴重,陰礙惡劣。

上述行為違背了《關于加強經紀業務控制的制定》第五條和《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控制制定》第四條、第六條的制定。依照《關于加強經紀業務控制的制定》第八條和《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控制制定》第二十條制定。

證監會同日發表關于對宋長達采取認定為不妥人選行政監管措施的決意,經查,宋長達在擔任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擔當人時期,實際管理并經營赤峰聚鑫投資控制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已涉嫌犯法被司法部分采取強制措施,后果嚴重,陰礙惡劣。

上述行為違背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制定》第十條的制定。依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制定》第十八條制定。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決意認定宋長達為不妥人選,在認定為不妥人選決意書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和分支機構擔當人等職務或實際推行上述職責。

天眼查信息顯示,宋長達此前為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擔當人,于2024年8月8日退出。

《關于加強經紀業務控制的制定》第五條:證券公司應當創建健全證券營業部控制制度,保障證券營業部規范、平穩、安全運營。

(一)證券營業部應當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允許證》放置在營業地方顯著位置,并在允許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二)證券營業部應當創建健全印章控制制度,對各類印章登記造冊,創建各類印章的採用、保管、交代等內控流程。

(三)證券營業部應當創建健全營業地方安全保障機制,保證與當地公安、消防等有關部分的聯系通暢,維護買賣秩序不亂;規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定期組織自查,按制定進行練習,自查及練習場合應當以書面方式紀錄、留存,保留時間不少于3年。

(四)證券營業部擔當人對證券營業部的業務規范、安全、不亂運營負直接責任。證券公司應當每年對證券營業部擔當人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場合應當以書面方式紀錄、留存。

(五)證券營業部擔當人應當每3年至少強制離崗一次,強制離崗時間應當持續不少于10個工作日。證券營業部擔當人強制離崗時期,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營業部進行現場稽核,稽核教導應當以書面方式紀錄、留存。

(六)證券營業部擔當人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審計。離任審計解散前,被審計人員不得離職;發明違法違規經營疑問的,證券公司應當進行內部責任追查,并報當地監管部分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且該違規人員至少2年內不得轉任其他證券營業部擔當人或者證券公司等同職務及以上控制人員。證券公司應當在審計解散后3個月內,將證券營業部擔當人離任審計教導報證券營業部所在地及公司居所地證監局存案。

(七)本條(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審計的內容包含有證券營業部的下列事項:有無挪用客戶資產、有無接納客戶全權委托、有無向客戶提供不妥的產品和服務、有無違規融資及擔保、有無向客戶允諾收益、有無超范圍經營、有無違規為客戶解決賬戶業務、有無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無重大突發事件當鋪借款安全性、有無未了結客戶糾紛等,以及證券營業部擔當人在上述事項中的責任場合等。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控制制定》第四條:證券公司可以代銷在境內發行,并經國家有關部分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或者存案的各類金融產品。法律、行政律例和國家有關部分不准代銷的除外。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控制制定》第六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創建委托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查訪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控制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會合統一控制,明確內設部分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不准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關于加強經紀業務控制的制定》第八條: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違背本制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視場合依法采取責令修正、監管會談、出具警示函、暫不受理與行政允許有關的文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暫停核準新業務、限制業務活動等監管措施。違背法律律例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控制制定》第二十條: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背本制定的,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制定》第十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以下列方式謀取不合法長處:

(一)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格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長處;

(二)直接或者間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動獲取的幕後信息、未公然信息、商務秘密和客戶信息謀取長處;

(三)以誘導客戶從事不必須買賣、採用客戶受托資產進行不必須買賣等方式謀取長處;

(四)違規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違規兼任可能陰礙其獨立性的職務或者從事與所在機構或者投資者正當長處相沖突的活動;

(五)違規利用職權為嫡親屬或者其他長處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前提;

(六)其他謀取不合法長處的情境。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制定》第十八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背本制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掏出具警示函、責令加入訓練、責令定期教導、責令修正、監管會談、認定為不妥人選、暫不受理行政允許相關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采取責令修正并暫停新開證券賬戶1年行政監管措施的決意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

經查,我局發明你分公司存在以下疑問:

一是分公司員工私自銷售非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發行或代銷的金融產品。二是經營控制慌亂、合規控制失效,未有效執行公司內部印章控制各項制度。太平洋證券內蒙古分公司轉托管和撤銷指定業務印章、財務章等大批加蓋在赤峰聚鑫投資控制有限公司的理財協議上。三是原擔當人宋長達違法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涉嫌犯法被司法部分采取強制措施,后果嚴重,陰礙惡劣。

以上事實有公安部分場合說明、相關協議、業務表單、會談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背了《關于加強經紀業務控制的制定》第五條和《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控制制定》第四條、第六條的制定。依照《關于加強經紀業務控制的制定》第八條和《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控制制定》第二十條制定,我局決意對你分公司采取責令修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分公司應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對上述疑問予以修正,并向當鋪利率我局提交書面整改教導。同時對你分公司采取責令暫停新開證券賬戶1年的行政監管措施,暫停時期分公司不得新增經紀業務客戶。

假如對本監視控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接收本決意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接收本決意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告狀訟。復議與訴訟時期,上述監視控制措施不截止執行。當鋪黃金抵押品要求

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

2024年5月8日

關于對宋長達采取認定為不妥人選行政監管措施的決意

宋長達:

經查,你在擔任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擔當人時期,實際管理并經營赤峰聚鑫投資控制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已涉嫌犯法被司法部分采取強制措施,后果嚴重,陰礙惡劣。

以上事實有公安部分場合說明、相關協議、業務表單、會談筆錄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背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制定》第十條的制定。依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制定》第十八條制定,我局決意:

認定宋長達(地位證號:15042619880323157X)為不妥人選,在認定為不妥人選決意書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和分支機構擔當人等職務或實際推行上述職責。

假如對本監視控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接收本決意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接收本決意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告狀訟。復議與訴訟時期,上述監視控制措施不截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內蒙古監管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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