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當鋪借款風險視控制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網站10月15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意書(〔2024〕10號)》顯示,經查,北京光慧鴻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光慧科技,834564)自2024年11月30日起,在《公然轉讓說明書》《股票發行場合教導書》《2024年半年度教當鋪借款手續費導》《2024年年度教導》《2024年半年度教導(更正后)》《2024年年度教導》《2024年半年度教導》等公然披露文件中,披露嚴某、李志勇為公司股東,二人為一致行動關系,為公司共同實際管理人。
經查,光慧科技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嚴某、李志勇差別應光慧科技股東北京光慧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光慧數碼,現更名為北京光慧智通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某龍及光慧科技原董事長、光慧數碼原董事辛宇要求,為光慧數碼代持光慧科技股權,嚴某、李志勇本人未實際出資,實際出資由光慧數碼規劃。光慧科技上述公然披露文件中關于嚴某、李志勇持股場合的披露信息及光慧科技在《2024年年度教導》中特別注明公司在教導期內不存在股權代持場合的內容均為虛假紀錄。
辛宇于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18日任光慧科技董事長,后任光慧科技董事,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李志勇于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9月29日任光慧科技法定典型人、總經理,于2024年1月6日任光慧科技董事長,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行燁于2024年7月22日任光慧科技董事,于2024年8月18日至2024年1月6日任光慧科技董事長,簽署《公然轉讓說明書》《股票發行場合教導書》《2024年半年度教導》《2024年年度教導》《2024年半年度教導(更正后)》。辛宇、李志勇、行燁知悉股權代持規劃,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
辛欣于2024年7月22日任光慧科技董事會秘書,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辛欣在知悉案涉股權存在較大代持可能性的場合下,未推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積極開展查訪,未勤勉盡責,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述行為違背了《非上市公共公司監視控制設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制定,構成《非上市公共公司監視控制設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條所述違法行為。辛宇、李志勇、行燁為上述行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辛欣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2024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制定,北京監管局決意:
一、對光慧科技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辛宇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李志勇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行燁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五、對辛欣給予警告,并處以4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查詢發明,光慧科技成立于2024年02月13日,重要經營范圍為專業開闢等,注冊資源6560萬元。董事長為李志勇;法定典型人、總經理為楊紅紅;控股股東、實際管理人為李志勇、嚴勤,持股比例2210%、2148%。光慧科技2024年半年報顯示,2024年4月23日,李志勇與嚴勤簽訂《一致行動協議》,李志勇、嚴勤合計持有公司股份2900萬股,占公司股本總額的4420%。
光慧科技大股東為光惠數碼,持股比例3045%。辛宇為董事長,股東,持股比例152%;行燁為股東,持股比例122%;辛欣為董事會秘書。光惠數碼成立于2024年4月13日,注冊資源200萬美元,法定典型人為鄒振華,光惠數碼為BRIGHTECHHOLDINGS(HONGKONG)LIMITED的全資子公司。
光慧科技于2024年12月14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長江證券,2024年6月8日起,光慧科技被全國股轉公司終止其股票掛牌。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連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制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創建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含有但不限于管帳核算體系、財務控制春風險管理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買賣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條例等。
2024年9月10日,長江證券發表《關于北京光慧鴻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推薦教導》,公告稱,2024年8月25日,光慧科技與長江證券簽訂了《推薦掛牌并連續督導協議書》,委托長江證券擔任推薦其公司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連續督導的主辦券商。長江證券接納光慧科技委托,推薦其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并對光慧科技在公司治理、財務及管帳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連續督導。
2024年6月5日,長江證券發表公告稱,ST光慧未能依照制定時間披露2024年年度教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對ST光慧作出《關于作出終止北京光慧鴻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牌的決意》。截至公告披露日,ST光慧未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復核申請,ST光慧股票將自2024年6月8日起終止掛牌。
相關制定:
《非上市公共公司監視控制設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制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律例和中國證監會的制定,真實、精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紀錄、誤導性敘述或者重大漏掉。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然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共公司監視控制設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條制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依照制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紀錄、誤導性敘述或者重大漏掉的,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制定進行處罰。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制定:違背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的制定,編造、散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搗亂證券市場的,充公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背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制定,在證券買賣活動中作出虛假敘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修正,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散播前言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的工作人員違背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制定,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作長處沖突的證券交易的,充公違法所得,并處以交易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意書(北京光慧鴻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辛宇、李志勇、行燁、辛欣)
〔2024〕10號
當事人:北京光慧鴻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慧科技或公司),居所:北京市延慶區八達嶺經濟開闢區康西路1324號(中關村延慶園)。
辛宇,男,1975年2月出生,先后時任光慧科技董事長、董事,住址:北京市崇文區(現東城區)。
李志勇,男,1978年12月出生,先后時任光慧科技法定典型人及總經理、董事長,住址: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
行燁,女,1968年3月出生,先后時任光慧科技董事、董事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辛欣,男,1981年12月出生,時任光慧科技董事會秘書,住址: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
根據202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24年《證券法》)的有關制定,我局對光慧科技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進行了立案查訪、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示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原因、根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辛欣要求,我局舉行聽證會,聽取其敘述申辯意見。當事人辛宇、李志勇進行了敘述申辯,但未要求聽證。當事人行燁未提出敘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光慧科技經公告送達《行政處罰事先示知書》,公告期滿,未提出敘述申辯或要求聽證。本案現已查訪、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光慧科技自2024年11月30日起,在《公然轉讓說明書》《股票發行場合教導書》《2024年半年度教導》《2024年年度教導》《2024年半年度教導(更正后)》《2024年年度教導》《2024年半年度教導》等公然披露文件中,披露嚴某、李志勇為公司股東,二人為一致行動關系,為公司共同實際管理人。
經查,光慧科技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前,嚴某、李志勇差別應光慧科技股東北京光慧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慧數碼,現更名為北京光慧智通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兼總經理王某龍及光慧科技原董事長、光慧數碼原董事辛宇要求,為光慧數碼代持光慧科技股權,嚴某、李志勇本人未實際出資,實際出資由光慧數碼規劃。光慧科技上述公然披露文件中關于嚴某、李志勇持股場合的披露信息及光慧科技在《2024年年度教導》中特別注明公司在教導期內不存在股權代持場合的內容均當鋪如何判斷抵押品價值為虛假紀錄。
辛宇于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8月18日任光慧科技董事長,后任光慧科技董事,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李志勇于2024年7月22日至2024年9月29日任光慧科技法定典型人、總經理,于2024年1月6日任光慧科技董事長,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行燁于2024年7月22日任光慧科技董事,于2024年8月18日至2024年1月6日任光慧科技董事長,簽署《公然轉讓說明書》《股票發行場合教導書》《2024年半年度教導》《2024年年度教導》《2024年半年度教導(更正后)》。辛宇、李志勇、行燁知悉股權代持規劃,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
辛欣于2024年7月22日任光慧科技董事會秘書,簽署前述全部信息披露文件。辛欣在知悉案涉股權存在較大代持可能性的場合下,未推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積極開展查訪,未勤勉盡責,是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以上事實,有涉案人員查問筆錄、相關定期教導、相關協議、郵件紀實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光慧科技《公然轉讓說明書》《股票發行場合教導書》及相關定期教導關于嚴某、李志勇持股的披露信息存在虛假紀錄的行為,違背《非上市公共公司監視控制設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的制定,構成《非上市公共公司監視控制設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條所述違法行為。辛宇、李志勇、行燁為上述行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辛欣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案件查訪時期,李志勇、行燁能夠積極配合查訪工作。
辛宇提出如下敘述申辯意見:其在查訪過程中積極配合查訪工作,處罰決意過重,但願酌情給予減免。
李志勇提出如下敘述申辯意見:第一,其應辛宇要求代持股權,本人不是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第二,查訪過程中積極配合,在辭去董事長職務后仍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光慧科技至今拖欠其工資,請求免予處罰。
辛欣在聽證及敘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見:第一,對李志勇為光慧數碼代持光慧科技股權事實是否存在持有異議。第二,固然多次據說李志勇可能替他人代持,但作為董事會秘書無法知曉股東層級相關規劃的具體細節如何申請當鋪借款,李志勇不聽從其指令,亦未保管李志勇入資銀行卡,不認可其為知情不報。第三,假如我局以為其在知悉可能存在代持疑問時未勤勉盡責積極開展查訪,聽從我局認定。光慧科技至今拖欠其工資,請求從輕或免予處罰。
經復核,我局以為:
第一,李志勇替光慧數碼代持光慧科技股權的事實有李志勇的自認及郵件紀實作為證據,辛宇與行燁未予抵賴。
第二,李志勇為代持事項直接介入人,且先后作為光慧科技法定典型人及總經理、董事長簽署全部案涉信息披露文件,應當認定為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
第三,辛欣台灣當鋪還款期限關于知悉場合的申辯意見,我局予以采納,相關表述已作調換。《非上市公共公司監視控制設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二十條明確制定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應當忠實、勤勉盡責地推行職責,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精確、完整、及時。辛欣作為董事會秘書,在知悉案涉股權存在較大代持可能性的場合下,未推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積極開展查訪,未勤勉盡責,仍應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四,關于本案量罰。綜合辛欣前述申辯意見的采納場合,我局已適當調減其量罰。本案對其他當事人的量罰,充分考慮了涉案行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水平以及責任人員的職務、責任等場合,量罰適當。
綜上,我局對辛欣部門申辯意見予以采納,對其他敘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依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水平,根據2024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制定,我局決意:
一、對光慧科技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辛宇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李志勇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行燁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
五、對辛欣給予警告,并處以4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北京證監局存案。當事人假如對本處罰決意不服,可在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視控制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收本處罰決意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時期,上述決意不截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