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噱頭性、投機性保險產品,命名易引起歧義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部分將正式亮出紅牌。
上海證券報昨日獨家獲悉,保監會近日起草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闢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根本原則、框架要素、條款費率要和解命名條例等進行了規范。現在,《指引》正在行業內部征求意見。
噱頭保險將遭嚴控
近一兩年來,市場上相繼涌現出霧霾險、搖號險、世界杯失望險等保險產品,噱頭十足、奪人眼球,同時也觸發了不少爭議。針對此中一些險種,保監會曾及時發表過一對一的告急告訴,不准開闢帶有賭博性質等投機性保險產品。
而跟著《指引》的制訂,這些噱頭保險將被明確受控。依據上證報拿到的征求意見稿,保監會強調了財險公司產品開闢的根本要求,即不得違背法律律例和監管制定,不得違背保險原理,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妨害社會公眾長處和保險消費者正當權益,不得危及公司償付才幹和財務穩健。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確了保險公司不得開闢以下八類保險產品,包含有: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正當長處,如承保賭博風險的保險產品;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產品;保險條款承保的風險是確認的,如風險損失不會實際發作或風險損如何計算客票貼現的費用失確認的保險條款;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贏利時機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完全炒作概念、無實質內容意義的噱頭性產品;單純以跌價(費)、漲價(費)為目的的產品;零保費、未脫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長處的產品客票當舖;其他違法違規、違背保險原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等的保險產品。
與此同時,站在維護消費者長處的角度動身,《指引》還要求保險公司開闢產品特別是個人保險產品時,要堅定通俗化、尺度化,有利于保衛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懂得、選擇,切實保衛其正當權益。
命名不得引起歧義
而對于想在產品命名上做文章,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行為,也將被明確予以規范。
依據《指引》要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明晰明白,能客觀全面反應保險責任的重要內容,名稱不得採用易引起歧義的一切險等詞匯,不得曲解保險責任,不得誤導消費者。
依據要求,原則上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不採用個性化稱號。但保險產品名稱可以增加個性化稱號,個性化稱號字數不得過份10個字,不得採用鄙俗、不雅、炒作、嘩眾取寵等性質的詞匯。
《指引》還信譽良好的支票借款要求,保險條款的表述應當嚴謹,避免過于寬泛;保險費率厘定應當知足充足性、合乎邏支票過期一年輯性和公正性原則;保險公司應當規定公司產品開闢控制制度,明確制定保險公司產品開闢工作的組織機構、職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賞罰等內容。
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在產品開闢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保險消費者的意見發起,應當尊重法律審查人和精算審查人的技術意見。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宣傳應當客觀精確,不得誤導保險消費者,未經審批或注冊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宣傳銷售。
定期清理疑問險種
《指引》中強調,保險公司應當每年清理保險產品,對不再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及時注銷。
具體來看,保險公司應當依據市場場合、保險消費者反應和媒體等,親暱跟蹤、及時評估公司條款特別是新開闢條款的正當合規性票貼注意事項和安適性,對存在疑問的保險條款及時修訂,對難受宜繼續銷售的產品及時截止銷售。
同時,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償付才幹監管條例的要求,對當期簽單保費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的銷售場合、現金流、資源占用、利潤等進行評估。對上市兩年以內的產品至少每半年評估一次,對上市過份兩年的產品至少每年評估一次。對當期簽單保費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應當對其保費充足性至少每年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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