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交所網站日前公布關于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駁處分的決意。經查明,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萊士,002252SZ)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違規行為。
2024年12月19日,上海萊士控股股東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瑞天誠)所持有的上海萊士1494億股股票被司法凍結、864003萬股股票被輪候凍結,控股股東RAAS CHINA LIMITED所持有的上海萊士1506億股股票被司法凍結、32997萬股股票被輪候凍結。本次凍結后,科瑞天誠所持有的上海萊士股票累計被凍結1581億股,占上海萊士總股本的3177%;RAAS CHINA LIMITED所持有的上海萊士股票累計被凍結15億股,占上海萊士總股本的3033%。上海萊士于2024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事項后,未及時推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4年4月26日才在2024年年度教導中予以披露。
上海萊士的上述當鋪借款額度行為違背了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7條、第11115條的制定。
上海萊士控股股東科瑞天誠、RAAS CHINA LIMITED的上述行為違背了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和知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行運指引(2024年修訂)》第416條的制定。
上海萊士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杰未能恪盡職守、推行誠信勤勉義務,違背了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16條的制定,對上海萊士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上海萊士董事會秘書劉崢未能恪盡職守、推行誠信勤勉義務,違背了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制定,對上海萊士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以及知交所《上市公司規律處分實施尺度(試行)》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制定,經知交所規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知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意:
一、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駁的處分。
二、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給予通報批駁的處分。
三、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杰,董事會秘書劉崢給予通報批駁的處分。
對于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及知交所給予的處分,知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然。
據中國經濟網查詢,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10月29日,2024年6月23日在知交所中小板掛牌上市(股票代碼:002252),是血液制品企業。公司重要產品包含有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靜注人免疫球蛋白等。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大股東為Grifols,SA(簡稱基立福),持股2620%;控股股東為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差別持股2130%、1501%。上海萊士2024年半年報顯示,2024年3月,公司完工對西班牙基立福下屬子公司GDS45%股權的收購,增強公司在血液制品產業鏈上的蓋住。并購完工后,基立福成為持有公司2620%股份的股東。
陳杰2024年4月6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陳杰,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65年4月出生,工商控制碩士。現任同方萊士醫藥產業投資(廣東)有限公司董事長、鄭州萊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董事;2024年4月至今任上海萊士董事長、總經理。
劉崢2024年4月6日至今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劉崢,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1970年1月出生,碩士,注冊管帳師。現任鄭州萊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魯班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東精藝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監事;2024年6月至今任本公司副總經理、財務擔當人,2024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其已贏得深圳證券買賣所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
2024年4月26日,上海萊士披露《2024年年度教導》顯示,停止2024年12月31日,公司之控股股東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1583億股,占本公司總股本(股)的的3181%,累計質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11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036%,累計被凍結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81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177%;公司之控股股東萊士中國有限公司共持有公司股份15億股,占公司總股本(股)的的3033%,累計質押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00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的3015%,累計被凍結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5億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033%。
相關制定: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行運指引(2024年修訂)》第416條發作下列場合之一時,持有、管理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管理人應當當即告訴公司并配合其推行信息披露義務:(一)相關股東持有、管理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或者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二)相關股東或者實際管理人進入破產、清算等狀態;(三)相關股東或者實際管理人持股或者管理公司的場合已發作或者擬發作較大變化;(四)相關股東或者實際管理人擬對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債務重組;(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境。上述情境出現重大變化或者進展的,相關股東或者實際管理人應當及時告訴公司、向本所教導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規律處分實施尺度(試行)》第十六條上市公司未按制定披露重大事項,或者存在其他信息披露違規情境,符合下列前提之一且情節嚴重的,本所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予以公然譴責:(一)上市公司違規行為涉及的資產總額過份1億元且占最近一個管帳年度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上;(二)上市公司違規行為涉及的營業收入過份1億元且占最近一個管帳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三)上市公司違規行為涉及的損益金額過份5000萬元且占最近一個管帳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四)上市公司違規行為涉及(買賣)金額過份1億元且占最近一個管帳年度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等證券被終止上市買賣;(六)違背信息披露程序,以其他方式取代正式公告,或未按法定渠道披露對投資者決策具有重大陰礙的信息,或向股東、實際管理人等報送、傳遞重大未公然信息;(七)可能對投資者決策產生重大誤導,或者對公司股票買賣代價或數目產生重大陰礙的其他信息披露違規情境。上市公司未按制定披露重大事項,或者存在其他信息披露違規情境,未到達公然譴責尺度的,本所可以視情境對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予以通報批駁。
《上市公司規律處分實施尺度(試行)》第十八條上市公司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等,未及時披露且情節嚴重的,本所對該股東予以通報批駁。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股東、實際管理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天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典型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律例、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條例和本所發表的細則、指引、告訴、設法、備忘錄等相關制定。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據法律、行政律例、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條例以及本所發表的細則、指引和告訴等相關制定,及時、公正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精確、完整,不得有虛假紀錄、誤導性敘述或者重大漏掉。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23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管理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制定推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示知上市公司已發作或者擬發作的重大事件,并嚴格推行其所作出的允諾。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27條:本條例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條例制定的限期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買賣代價可能產生較大陰礙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315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等控制人員應當推行以下職責并在《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宣示及允諾書》中作出允諾:
(一)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律例、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
推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條例和本所其他相關制定,接納本所監管;
(三)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以為應當推行的其他職責和應視作出的其他允諾。
監事還應當允諾監視董事和高等控制人員遵守其允諾。
高等控制人員還應當允諾及時向董事會教導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買賣代價產生較大陰礙的事項。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316條:上市公司董事應當推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含有:
(一)原則上應當親身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乎邏輯的謹嚴立場勤勉行事并對所議事項表白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身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托人;
(二)當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業、財務教導和公眾媒體有關公司的,及時了解并連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控制狀況和公司已發作或者可能發作的重大事件及其陰礙,及時向董事會教導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疑問,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控制或者無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證券法》、《公司法》制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322條: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擔當,推行如下職責:
(一)擔當公司信息披露事務,調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控制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制定;
(二)擔當公司投資者關系控制和股東資料控制工作,調和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股東及實際管理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加入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等控當鋪借款條件制人員相關會議,擔當董事會會議紀實工作并簽字;
(四)擔當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然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本所教導并公告;
(五)關注媒體并主動求證真實場合,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當鋪抵押流程等控制人員進行證券法律律例、本條例及相關制定的訓練,幫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等控制人員遵守法律、律例、規章、規范性文件、本條例、本所其他相關制定及公司章程,切實推行其所作出的允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背有關制定的議決時,應當予以叮囑并當即如實地向本所教導;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推行的其他職責。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1115條: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境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教導并披露:(一)改變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注冊資源、注冊地址、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此中公司章程發作改變的,還應當將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二)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發作重大變化;(三)改變管帳政策、管帳估算;(四)董事會通過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五)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含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對公司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申請、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提出相應的審核意見;(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管理人持股場合或者管理公司的場合發作或者擬發作較大變化;(七)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去職或者發作變動;(八)生產經營場合、外部前提或者生產環境發作重大變化(包含有產品代價、原材料采購、銷售方式等發作重大變化);(九)訂立主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欠債、權益和經營成績產生重大陰礙;(十)新頒布的法律、行政律例、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陰礙;(十一)聘用、解聘為公司審計的管帳師事務所;(十二)法院裁定不准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十三)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托管、設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十四)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或者發作可能對上市公司的資產、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績產生重大陰礙的其他事項;(十五)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境。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修訂》第16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背本條例、本所其他相關制定或者其所作出的允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一)通報批駁;(二)公然譴責。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修訂》第16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違背本條例、本所其他相關制定或者其所作出的允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一)通報批駁;(二)公然譴責;(三)公然認定其難受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并處。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修訂》第164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背本條例、本所其他相關制定或者其所作出的允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一)通報批駁;(二)公然譴責;(三)公然認定其難受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并處。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7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背本條例、本所其他相關制定或者其所作出的允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駁;
(二)公然譴責。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7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違背本條例、本所其他相關制定或
者其所作出的允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駁;
(二)公然譴責;
(三)公然認定其難受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等控制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并處。
知交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74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違背本條例、本所其他相關制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
諾的,本所視情台灣當鋪借款風險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駁;
(二)公然譴責;
(三)公然認定其難受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并處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駁處分的決意
當事人:
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居所:上海市奉賢經濟開闢區生物科技園區望園路20號;
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居所:上海市奉賢區金海公路6055號28幢1層;
RAAS CHINA LIMITED,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居所:LEVEL 54 HOPEWELL CENTRE 183 QUEENS ROAD EAST HK;
陳杰,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劉崢,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萊士)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4年12月19日,上海萊士控股股東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瑞天誠)所持有的上海萊士149,41293萬股股票被司法凍結、8,64003萬股股票被輪候凍結,控股股東RAAS CHINA LIMITED所持有的上海萊士150,55703萬股股票被司法凍結、32997萬股股票被輪候凍結。本次凍結后,科瑞天誠所持有的上海萊士股票累計被凍結158,05296萬股,占上海萊士總股本的3177%;RAAS CHINA LIMITED所持有的上海萊士股票累計被凍結150,887萬股,占上海萊士總股本的3033%。上海萊士于2024年12月20日知悉上述事項后,未及時推行信息披露義務,直至2024年4月26日才在2024年年度教導中予以披露。
上海萊士的上述行為違背了本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7條、第11115條的制定。
上海萊士控股股東科瑞天誠、RAAS CHINA LIMITED的上述行為違背了本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行運指引
(2024年修訂)》第416條的制定。
上海萊士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杰未能恪盡職守、推行誠信勤勉義務,違背了本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16條的制定,對上海萊士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上海萊士董事會秘書劉崢未能恪盡職守、推行誠信勤勉義務,違背了本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315條、第322條的制定,對上海萊士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本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第174條和本所《股票上市條例(2024年修訂)》第162條、第163條、第164條,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規律處分實施尺度(試行)》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制定,經本所規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意:
一、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駁的處分。
二、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科瑞天誠投資控股有限公司、RAAS CHINA LIMITED給予通報批駁的處分。
三、對上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陳杰,董事會秘書劉崢給予通報批駁的處分。
對于海萊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然。
深圳證券買賣所
2024年2月2典當品估值方法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