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內控缺失,部門券商所珍視的債券承銷業務在近幾年已經成為自己業績的失血點,巨額補償金額在一定水平上腐蝕了公司業績。在債市未穩下,承銷券商的涉訴風險依然很大。
近幾年,債券違約現象頻發,不少中介機構曝光出盡調失察、托管業務未勤勉盡責等疑問,為此,債權人也常把券商、管帳師事務所等列入到訴訟目標中。好比在華晨、勝通、康美等重大債務違約、財務舞弊等案件審理上,多家券商就被債券持有人所訴,要求蒙受連帶補償責任。
勝通財務造假手段低劣、債券違約
粵開證券被告狀
據證監會2024年公布的查訪結局,2024~2024年,勝通集團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編輯虛假財務賬套、直接改動審計教導的方式虛增收入利潤,此中虛增營收達615億元,勝通債券募集說明書也被認定存在虛假紀錄。
粵開證券(830899NQ)是勝通債的主承銷商之一。2024年10月,因在勝通債承銷業務中未勤勉盡責,證監會對粵開證券立案。當年年底,證監會做出處罰決意,粵開證券因在勝通債發行和控制中未勤勉盡責,被警告+責令修正、充公違法所得660萬元,相關擔當人也被處罰。公然信息顯示,洛肯國際投資控制(北京)有限公司在不久前也以證券虛假敘述責任糾紛為由,對粵開證券提告狀訟。
據2024年年報,粵開證券上年營業外支出高達21億元,同比增近17倍,連累凈利潤大幅下滑。而導致這一場合的直接理由便是民事訴訟預測的損失增加,此中就包含有由公司債違約觸發的證券虛假敘述責任糾紛案,涉訴金額11億元,預測形成欠債。
對于洛肯國際提起的對粵開證券訴訟案,《紅周刊》通過洛肯國際員工試圖采訪洛肯國際總經理石鑫杰,其表示不便就訴訟疑問透露更多內容。
除了粵開證券,16勝通01等債券的承銷券商也在本年3月接收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被充公違法所得1798萬元。據證監會查訪,該券商在盡調過程中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公司在產能利用率、銷售收入等方面的反常場合,未發明勝通化工已處于停產狀態。而且此前,為勝通集團提供審計的中天運管帳師事務所已被充公業務收入575萬元,并處1150萬罰款。至此,三家機構被罰總計超4000萬元。
介入華晨債發行的6家機構被訴
招商證券等3家券商上榜
假如說上述發債主體為AA評級,存在一定違約風險,那麼華晨集團AAA評級,卻猝然違約則令市場目瞪口呆。本年3月,據《上海證券報》,一家私募基金將6家承銷商和服務機構告上法庭。該私募基金在2024年9月~10月前購買華晨債。被訴的中介機構包含有:承銷商招商證券、國開證券、中天證券,亞太(集團)管帳師事務所(特殊平凡合伙)、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大公國際(不過招商證券尚未公告涉訴信息)。
證監會對華晨的查訪顯示其存在財務造假行為,這也是此次訴訟的前置前提。作為技術的券商和管帳師事務所,特別是會所,也應當有才幹發明此前年報中的財務疑問。(2024年4月,證監會處罰公告顯示華晨涉年報虛假紀錄等疑問)相近此次訴訟的集煜金融訴訟團隊的律師張先生(假名)表示:現在證監會尚未對華晨債的中介機構做出處罰,但處罰存在一定滯后性。另有在法院庭審過程中,依照舉證責任顛倒原則,上述6家被告需出示當初的盡職查訪工作底稿、盡職查訪教導、內部審核意見等詳細材料,來說明其勤勉盡責場合,法院將據此判定需要蒙受幾多責任。
在上年上交所對華晨集團及責任人的公然譴責中,曾指出其存在未遵守募集說明書允諾,未經受托控制人批准即進行資產轉讓及質押的情境。而在華晨集團和承銷機構簽署的《受托控制協議》中,兩方約定未經受托控制人批准,不新增債務或新設對外擔保不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資產。但在華晨債違約前夜,發行人突擊轉讓旗下港股上市公司的股權。
張先生還透露,在康美藥業股民就康美財務和信披造假的團體訴訟勝訴后,近期康美債持有人也行動起來、告狀了中介機構,并獲法院受理。公然信息顯示,康美公司債的承銷商包含有廣發證券,銀行間市場債的承銷商為建設銀行、民生銀行,評級機構為中誠信國際評級。
被債券業務絆倒,中山證券罕見賠本
中山證券被告狀是緣于某集團債務違約。《紅周刊》從債券持有人處獲得的審訊材料顯示,原告為對外經貿信托。
原告對外經貿信托以為,債券《募集說明書》顯示,發行人允諾不存在虛假紀錄,誤導性稱述或重大漏掉,承銷券商當鋪 抵押也允諾對募集說明書及其摘要進行了核查,確定不存在虛假紀錄、誤導性稱述或重大漏掉,并對其真實性、精確性和完整性蒙受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因虛假紀錄等疑問導致投資者的損失,承銷商與發行人蒙受連帶補償責任(能證明自身無錯誤的除外)。但在發行僅一年后,2024年底,發行人突發債務危機。基于此,對外經貿信托要求中山證券等蒙受連帶責任,對6148萬元債券本息做出補償。
據黑龍江證監局發表的《警示函》,認定中山證券等承銷機構在債券承銷過程中,存在對發行人實控人盡調不全面、對溪湖鎮當鋪推薦外投資場合核查不到位、盡調底稿不完善等行為,違背了公司債《發行與買賣控制設法》的制定。
2024年,深圳證監局也下發《警示函》,指出中山證券在開展債券承銷業務中,存在內核環節把關不嚴、防范長處沖突控制機制不到位等疑問;2024年,深圳證監局再次公告,指出中山證券在債券承銷及受托控制業務過程中,存在承銷盡職查訪、債券受托控制、內部管理的三方面疑問南區當鋪。
對于這些認定,中介機構又是什樣立場?
審訊材料顯示,承銷機構辯稱:債券違約的具體理由是發行人未能及時調換經營、投資謀略,加之發行人 法定典型人在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時期不能正常履職等理由導致資金鏈斷裂,上述緣由屬于意外因素,與募集說明書內容無關。
承銷機構以為,發行人已在上年完工了破產重整,債券持有人已獲得清償,對外經貿公司無權就同一事項雙重受益。而且在重整后,對外經貿信托的債權已轉為股權,既然債權已經滅失,喪失了本案告狀主體資格。退一步來說,即便假設對外經貿公司存在損失,也是因發行人經營場合惡化所致,債券市場的投資行為本身存在風險,與中山證券并無因果關系。
就這一訴訟案件的最新進展,某家私募典型肖經理向《紅周刊》透露,固然法院駁回了對外經貿信托的訴訟請求,但債券持有人仍在向最高法反應一件,終極結局存在一定懸念。
因承銷的債券違約,中山證券遭受的負面陰礙也正在展現。據Wind,2024~2024年,中山證券的營收從117億元增至174億元,凈利潤從7500萬元增至26億元。2024年,中山證券債承銷金額排在業內第九,ABS承銷金額首次進入前十。然而2024年,中山證券根本面出現巨大變化,據年報,營收萎縮至105億元,凈利潤賠本4000多萬,成為首家披露業績賠本的券商。
據中山證券母公司錦龍股份的辯白:(1)中山證券因接收監管部分的行政監管函,新增資源消耗型業務被暫停,導致營業收入下降幅度較大;(2)中山證券部門持倉債券估值下跌,公允價值變動出現損失。
通常來說,兩融、自營為典型的重資源業務是券商近幾年的業務重點,但2024年8月,深圳證監局做出行政監管措施,以為中山證券存在董事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印章控制慌亂等嚴重疑問,責令中山證券暫停開展新增資源消耗型業務達一年、并暫停新增資管產品的存案。
人事層面,據介紹,中山證券債券業務的崛起,與邢峻的努力關系很大。邢峻2024年參加中山證券,擔當債券發行業務,在其團隊承做的多只債券違約后,邢峻也被卷入長處輸送傳聞中,2024年前從中山證券離職。
據說他被罰款了。對此說法,《紅周刊》也試圖向邢峻電話求證,未獲回復。
對于中山證券的未來,控股股東錦龍股份好像是不看好的。上年10月,中山證券增資、引入廣州國資底細的南沙開闢建設集團為戰略投資者,錦龍股份卻拋卻了優先認繳出資權。
在低收費、看門人責任中左右搖晃
有中介機構呈躺平心態
據Wind統計,2024年以來境內共有600多只債券違約。而且2024年以來,ABS違約的場合開始出現,資產證券化產品差異于傳統的信用債,如何界定中介機構在ABS發行中的責任,難度更大。一位采訪對象表示。
現在來看,在中介機構中,券商的經濟實力最強、收費也最多,被告狀和處罰較多,但尚可支撐。有受訪者指出,券商在債券承銷業務中的重要風險點有: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披露、募集資金用途監管不到位(募資被挪用)、債券違約前后的兌付草案頻繁改變、對企業大股東實控人侵占企業長處的行為未做披露。
現在補償壓力最大的是管帳師事務所,其收費較少,但被處罰的風險卻很高。對此場合,在2024年兩會上,頭部審計機構立信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表示:法院不應以監管部分事后采用管帳師事務所不具備的執法手段獲取的信息倒推認定審計機構的責任。不少案件涉及索賠金額巨大,遠超管帳師事務所的可承受才幹,甚至可能導致一些大型管帳師事務所,因個別巨額索賠案件中被判的補償責任過重而陷入逆境甚至瀕臨破產。
無論是券商還是管帳師事務所,關鍵還是要舉證辯白自身是否做到了勤勉盡責,底稿和流程有無瑕疵。張先生以為,以現有的審訊案例來看,假如中介機構存在和發行人合謀進行證券發行造假的行為,那麼投資人要求發行人、券商等中介機構做出100%補償的訴求很可能獲得法院支援,代表是五洋債的訴訟;假如券商等機構僅僅是沒有勤勉盡責,則無需補償全部本金。比如中安消虛假紀錄訴訟案中,法院在上年做出的終審結局為,作為財務顧問的招商證券被判蒙受25%的連帶責任。
現在內地證券業務相關的連帶責任訴訟還處在新老證券法體系的轉型期、磨合期,因此無論是法律律例、還是實務,都有一些互相矛盾的場所。北京市民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宸章律師事務所主任吳晨向《紅周刊》表示:一方面,傳統監管體系下,把介入證券發行的機構分為中介機構(券商)和服務機構(律所、管帳師事務所、評估機構)兩類,券商和券商員工明確需蒙受連帶責任,而律所在2024年新《證券法》中才被納入服務機構,那麼此之前發作的證券虛假敘述等案件中,對服務機構究竟是新老劃斷、還是依照新法律律例來處理,存在爭議。
而且從收費端來說,債券市場的承銷商和中介機構收費遠低于IPO業務,這種現象有其獨特的歷史底細(據,近些年債市甚至有0007%的宏旺當鋪低承銷費,監管層也多次呼吁抵制惡性競爭)。一旦爆發財務或信披造假,如何確認承銷商和服務機構的連帶補償金額,也需要仔細斟酌。站在資源市場看門人的角度,投資者迎接重罰。但不少機構也對法院判斷的補償金額強烈不滿,以為責罰過重,甚至在訴訟和補償階段中體現出躺平立場。
而且在部門對債券承銷商(如債券持有人對某債承銷商中山證券)的訴訟中,由于發行人債務重整方案已完工,有法院依照債轉股后債權已滅失的觀點,否決了債券持有人的原告地位,進而判斷原告敗訴,這種處理方式也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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