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三門峽市陜州客票背書區人民法院采訪了解到,三門峽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法定典型人楊振富,利用擔任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董事長、法定典型人的地位,向被害人呂某謊稱能在六個月內為其解決馬村鎮銀行的審批手續,贏得被害人信任后,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被害人先后借款4350萬元,并私刻盧氏德豐村鎮銀行公章做擔保,涉嫌合同詐騙罪,終審被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50萬元,公安機關查處并凍結的名下財產由凍結機關依法處置后將所得款在涉案范圍內退回給受害人,不足部門,法院依法繼續追繳。
2024年3月份至8月份,楊振富利用擔任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典型人的地位,以能協助被害人呂國家解決義馬、修武村鎮銀行審批手續,自己經營活動需要資金為由,先后與呂國家簽訂2024萬元(為期6個月)、1600萬元(為期七個月)的借款合同。在未經盧氏德豐村鎮銀行授權的場合下,楊振富冒用該銀行名義私票貼合同細節刻公章,為該兩筆借款進行擔保,并在2024萬元的借款合同中加蓋虛假的盧氏德豐村鎮銀行印章。此外,楊振富又多次以解決村鎮銀行手續為由,向呂國家借款750萬元。被害人呂國家先后將4350萬元通過銀行轉賬給楊振富個人銀行賬戶。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人楊振富未能推行合同中約定為呂國家解決村鎮銀行手續的事項,也未能按約定歸還呂國家借款,并將上述借款用于個人買入房產、汽車及歸還他人借款賬務等。經被害人呂國家多次催要,仍有36萬元不能歸還。經文檢檢修鑒定,借款合同中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蓋印公章不是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留。
2024年12月27日,楊振富同樣利用自己擔任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典型人的地位,向費志杰解決陜縣村鎮銀行的審批手續。在未經盧氏德豐村鎮銀行授權的場合下,冒用該銀行名義與費志杰簽訂1500萬元為期三個月的借款合作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楊振富未能推行合同中約定為費志杰解決村鎮銀行審批事項,也未按時歸還費志杰借款。在費志杰多次催要下,楊振富歸還費志杰本息1630萬元。
一審法院三門峽市陜票貼還款期數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以為,在楊振富與呂國家的案件中,被告人楊振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擔任盧氏德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票貼還款便利性公司董事長、法定典型人的地位,採用該單位的虛假印章,通過簽訂合等同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同時判處楊振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50萬元;公安機關查處并凍結的名下財產由凍結機關依法處置后將所得款在涉案范圍內退回給呂國家,票貼風險不足部門,法院依法繼續追繳。楊振富與費志杰的案件中,楊振富沒有非法占有的居心,不予認定。
一審訊決后,楊振富以為陜州區人民法院認定其構成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其與呂國家是存在民事貸款擔保合同糾紛,原判適用法律過錯,不具備合同詐騙罪的根本構成要件,上訴至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1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一審中楊振富和呂國家的供述、敘述以及所有人證物證形成一完整證據鏈,證實上訴人楊振富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居心,客觀上采取了誘騙手段,通過簽訂合等同方式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駁回上訴,保持原判。(來歷:中國網)
var mediav_ad_pub = ‘sQL3Xq_1984479’;
var mediav_ad_th = ‘660’;
var mediav_ad_height =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