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裁判文書顯示,前新華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典當黃金的步驟新華信托黃金典當利息與本金)員工在為客戶解決融資業務中向客戶違規索取財務顧問費112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上述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閻某原新華信托深圳業務部原副總經理兼信托經理于2024年11月30日被指定住所監督棲身,2024年3月11日被正式批捕。
法院認定:2024年上半年,被告人閻某通過建設銀行鎮江市分行業務部經理馮某介紹得知江蘇申華置業有限公司(簡稱申華公司)要籌措資金15億元,遂與申華公司擔當融資業務的王某贏得聯系,欲通過新華信托向申華公司融資借貸。
后在兩方商定15%的綜合利率和放款日期后,在王某提出盡快放款和減低借貸利率的請求的場合下,提出了要依照借貸金額的05收取財務顧問費的要求。
兩個月后,申華公司即順利接收新華信托15億元借貸資金。被告人閻某也在借貸到賬前幾天,接收王某索15億元05%的融資財務顧問費,限期一年半,共計1125萬元。
終極法院裁定,被告人閻某作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收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收賄罪判處被告人閻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充公財產人民幣15萬元;贓款1125萬元予以充公,上繳國庫。
對此案件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等合伙人謝連杰律師表示,所謂財務顧問費可以懂得為業務回扣,由於金融機構涉及的商務活動往往涉及金額巨大,甚至可能陰礙金融市場及金融秩序不亂,所以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要求更為嚴格。對于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來說,這種行為構成刑事犯法(收賄罪職務侵占罪等)的前車之鑒并不少。
就新華信托將采取何種手段減少前高管違規收取行賄發作,中國網財經采訪到相近新華信托內部的人士稱:從判決書來開,這次判決屬于個人行為,并不涉及新華信托;而從公司層面來看,新華信托也極度不但願這種事件發作,公司的法務部分也在規定相應的應對設法。
對于如何減少此類事件發作一事,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等合伙人周亞珠律師表示,從加強宣傳和完善律例角度來看,信托機構應該珍視預防員工職務犯法,加強員工自律意識及法律意識;從法律監管角度來說,應該強化監視,嚴厲處理該類行為,高風險的項目應該規劃專人跟蹤,責任明確到個人,構建典當黃金估價完善的監視機制。
一位在華北地域西部供職的信托內部從業人員對中國網財經表示:新華信托高管這種違規索取財務費用一事,屬于個人行為,公司也沒有太有效措施杜絕。只能通過加強職業操守教育和職業化的教育來減低此類事件發作的概率。
私自收取財務顧問費,更多是信托經理個人私下操縱和個人不合法行黃金借貸為,所以加大了監管難度黃金典當利息怎麼算。一位資深信托研究員對中國網財經表示:要杜絕這種現象,一方面信托公司加強操縱風險控制,促進合規文化建設,提高員工個人廉潔意識,嚴格約束員工個人違規行為,諸如通過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另一方面,在專業上要做到雙人盡協調接觸,不定期對于客戶進行查訪反饋,尋找相關可能存在的違規行為線索。同時,他還提到:這對融資方也提出了相應要求,要不受金融機構個人陰礙,或者及時將相關疑問向信托公司反應,通過合法渠道加以辦理。( 孫朋浩 見習 鹿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