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反映是許多游客到西藏的常有現象,而投保意外險可否對高原反映導致的后果擔起保險責任也飽受爭議。而成都中院判決保險公司補償高原反映導致的投保人身亡一案再一次將高原事故拉回到人們的視線。此中,各方商量的焦點是,身亡的直客票貼現的法律要求接理由是高原反映,還是高原反映觸發的高原疾病,也便是 高原病逝去是否屬于意外傷害。現在尚沒有定論,不過有的保險公司為了避免觸發糾紛,開闢專屬的高原反映保險,有保險專家表示,消費者在前去高原地域旅游、生活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所購保險是否保障高原病。
高原身故拒賠
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縣的袁某預備跟他人到西藏尼瑪縣來多鄉打工。走之前,袁某當鋪支票貸款所需材料在中國人壽新津支公司買入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16萬元。
天有不測風云,2024年4月24日晚間,袁某來到尼瑪縣來多鄉。第二天,袁某因難受應高原缺氧氣候,出現嚴重的高原反映綜合征,在來多鄉衛生所轉院至縣醫院急救途中身故。
袁某家族以為,袁某遇到高原反映逝去屬于意外傷害身亡,保險公司應當支付16萬元保險金。
而保險公司則稱,袁某2024年4月2日從成都到西藏,在拉薩待了20多天均沒有高原反映,可見袁某并非因高原反映身故,而是患高原疾病所致。
事實上,高原反映觸發的高原病不在少數。有查訪顯示,約三成的進藏人員可能產生高原反映,嚴重的還可能患上危害極大的肺水腫和腦水腫等高原病。而由於高原反映觸發的傷亡事件也屢屢發作。
據了解,2024年69歲的廣東退休老師鄒某在去九寨溝旅游途中,因高原反映導致突發腦梗塞伴出血,急救無效逝去。鄒某家族也將涉事保險公司和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共同補償12萬元。那時,保險公司也以高原反映是一種疾病,不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范圍為由謝絕賠付。不過,法院兩次判保險公司敗訴。
誘因劃定有爭議
高原反映致人逝去到底算不算意外事件成為保險公司難纏的事件。
一般而言,保險合同條款所稱的意外事故,是指因遇到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預見的客觀事件,并以此為直接且獨自理由導致其身體傷害、殘疾如何找合適的支票借款或身故。
北京理格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玉濤以為,案件需要辦理的疑問實在是兩個,一是被保險人的逝去是不是意外事件,實際上指是否構成保險事故;二是被保險人的逝去是不是由於高原病,實際上指是否存在免賠情境。
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就是高原反映屬于疾病。而將高原反映定義為高原疾病,保險公司的根據是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的《內科學》高級學校教材,此中載明由平原移居到高原或短期在高原逗留的人,因對高原環境安適才幹不足引起以缺氧為突出表現的一組疾病稱為高原病。
高原反映的條款釋義為急性高原病,是人達到一定海拔高度后,身體為安適因海拔高度造成的氣壓差、含氧量少、空氣干燥等的變化,而產生的天然生理反映。
對此,慧擇保險網副總經理蔣力也以為,高原缺氧下會發作連忙的病變,觸發肺水腫、昏倒、心臟病等并發癥。從純粹的醫學角度而言,高原反映歸屬于疾病范疇。保險公司也通常以為,被保險人去高原地域極易觸發高原反映,實在是可預計的,就無需支付意外傷害保險金,也變成保險業的拒賠尺度。
對于支票借款 台北這一案例,許多業內人士質疑,假如高原反映算意外險責任,那中暑、猝死是不是也應該納入賠付范疇,更有甚者以為,病毒感冒也是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是不是也應該納入意外險的賠付范圍?
var mediav_ad_pub = ‘sQL3Xq_1984479’;
var mediav_ad_th = ‘660’;
var mediav_ad_height =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