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裁判文書網昨日披露的陳某某、蔣某某騙取借貸、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24年3月8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招商銀行鄭州二十一世紀支行原行長肜某某與其3同伙均已構成騙取金融票證罪,駁回上訴,保持原判。
2024年11月13日,鄭州高新專業產業開闢區人民法院原判認定,四被告人從被害單位招商銀行鄭州分行騙取信用證18單,涉案金額15億余元,情節特別嚴重。此中4單信用證本金逾期至今未歸還,共計51286萬美元,折合人民幣342538萬元。
原判判處被告人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審訊決書顯示,肜某某于2024年6月17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鄭州東站分局指定住所監督棲身,同年7月22日被鄭州高新專業產業開闢區人民查察院批準捕捉,次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鄭州東站分局執行捕捉。2024年10月4日被鄭州高新專業產業開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支行長與3同伙騙取招商銀行18單信用證3400萬本金至今未歸還
原判認定,2024年10月,被告人陳某某、蔣某某伙同身為招商銀行鄭州二十一世紀支行行長的被告人肜某某以及許昌天地和公司法定典型人即被告人趙某某,在明知許昌天地和公司的不動產已經抵押給他人的場合下,居心隱瞞該事實,并由被告人肜某某出具二次抵押知曉函,將該不動產另行抵押給招商銀行鄭州二十一世紀支行,且由肜某某找熟人增大該不動產的評估價值,以工藝品公司的名義獲取招商銀行2億元人民幣的信用證授信額度,實際用款不超1個億。后在開具信用證的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蔣某某等人在自身無真實貿易的場合下,又通過採用瑪嘉利公司和樓勇斌公司提供的單據,自2024年11月至2024年2月時期,在招商銀行鄭州二十一世紀支行開出信用證18單,此中4單信用證本金逾期至今未歸還,共計51286萬美元小額貸款流程詳解,折合人民幣342538萬元。
被告人陳某某于2024年6月15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蔣某某于2024年6月15日到鄭州東站分局主動投案;被告人肜某某于2024年6月24日、25日向招商銀行鄭州分行以書面格式主動交接了其伙同陳某某等人騙取信用證的事實,于2024年6月16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趙某某于2024年6月16日經電話告訴個人借款利率到案。
經河南盛亞管帳師事務所鑒定,從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7月23日,被告人陳某某、蔣某某將騙取的信用證套現后回款金額共計168億元,差別用于支付銀行再次開具信用證的保證金、支付瑪嘉利公司和樓勇斌公司為其提供單據的提成、出借給被告人趙某某、以及被告人陳某某買入車輛、手表等奢華品自用、蔣某某自用等。
依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原判以騙取金融票證罪,差別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與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24金義刑初字第1704號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陳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意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陳某某、蔣某某、肜某某、趙某某共同退賠被害單位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人民幣三千四百二十五萬三千七百五十二元二角二分,此中涵蓋涉案拘留的疾馳、奧迪轎車各一輛,萬寶龍手表二塊依法處置后返還被害單位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不足部門由四被告人繼續予以退賠;涉案拘留的印章依法予以充公并銷毀。
涉案金額15億元支行長被取保候審
在河南省鄭州高新專業產業開闢區人民法院差別于2024年12月28日、2024年11月13日兩次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陳某某、蔣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人陳某某上訴及其辯解人辯解稱,陳某某對本案犯法實施不起重要作用,不應當認定為主犯;該案沒有給銀行造成任何損失,一審認定給銀行造成損失過錯;一審法院判決處置車輛、現金、手表等財物后返還受害人沒有法律根據;未認定上訴人歸還190萬元,審計教導不全面;上訴人認罪、悔罪立場好,量刑過重。
上訴人無抵押快速借款蔣某某上訴及其辯解人辯解稱,一審認定上訴人不構成自首過錯,導致量刑過重;應當認定蔣某某系從犯。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關于二上訴人及其辯解人均稱不是主犯的意見,經查,本案證據證明,陳某某提起犯意,與蔣某某預謀后,蔣某某找到工藝品公司採用該公司名義獲取銀行授信,并找到趙某某辦理抵押疑問,二人又聯系肜某某預謀行運,信用證套現后錢款由陳某某管理。二人在預謀、實施犯法的整個過程中緊密配合,行為積極主動,作用缺一不可,才得以騙取信用證多達18單,二人在共同犯法中均起重要作用。故上訴人的上訴原因和辯解人的辯解意見均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陳某某及其辯解人稱該案沒有給銀行造成任何損失,一審認定給銀行造成損失過錯的原因和意見,經查,原判認定四被告人從被害單位招商銀行鄭州分行騙取信用證18單,涉案金額15億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并未認定給銀行造成損失。故該上訴原因和辯解意見均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陳某某及其辯解人稱一審法院判決處置車輛、現金、手表等財物后返還受害人,沒有法律根據的原因和意見,經查,被告人陳某某、蔣某某、肜某某供述,證人郭某證言等證據證明,車輛、手表均系陳某某採用信用證套現贏利買入,拘留在案的車輛、手表及現金都屬于贓款贓物,依法應當追繳、返還被害單位,不足部門應當責令退賠,原判處理有事實與法律根據。故上訴人的上訴原因和辯解人的辯解意見均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陳某某及其辯解人稱未認定上訴人歸還190萬元,審計教導不全面的原因和意見,經查,審計教導系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定意見客觀、真實、正當,依法應予以采信。故上訴人的上訴原因和辯解人的辯解意見均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蔣某某及其辯解人稱一審認定蔣某某不構成自首過錯,及陳某某及辯解人稱認罪、悔罪立場好,均以為量刑過重的原因和意見,經查,蔣某某在一審庭審供述稱其做正常生意,沒有騙取信用證的主觀居心,對其明知虛構貿易,隱瞞抵押真實場合的重要犯法事實小額貸款需具備條件予以抵賴,故其雖主動投案,但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法事實,依法不能認定自首。原判依據二上訴人的犯法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水平,各自的認罪悔罪立場,已對二人予以從輕處罰,量刑并無欠妥。故二上訴人的上訴原因和辯解人的辯解意見均不能成立。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蔣某某、原審被告人肜某某、趙某某共同以誘騙手段贏得銀行信用證,具有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均已構成騙取金融票證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切、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訊程序正當。上訴人的上訴原因和辯解人的辯解意見均不予采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制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保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判決書顯示,肜某某于2024年6月17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鄭州東站分局指定快速無抵押借款住所監督棲身,同年7月22日被鄭州高新專業產業開闢區人民查察院批準捕捉,次日被鄭州市公安局鄭州東站分局執行捕捉。2024年10月4日被鄭州高新專業產業開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來歷:中國經濟網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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