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依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倪照、嚴軍等挪用公款罪二審刑事判決書,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訊決,原南京銀行江寧科學園支行副行長倪照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依據二審刑事判決書,倪照,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南京銀行江寧科學園支行副行長,住江蘇省南學生小額借款京市江寧區。202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挪用資金罪被刑事扣押,同年12月31日被捕捉。
此前一審訊決認定,2024年11月,倪照與南京新航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嚴軍、江蘇乾義匯投資控制咨詢有限公司經理張焰預謀后,由嚴軍、張焰在社會上尋找資金來歷,用貼息的方式讓資金方將資金存入南京銀行定期入款賬戶,再由倪照利用其擔任南京銀行江寧科學園支行副行長,分管柜面業務以及對柜面業務授權的職務便利,私自更換儲戶的賬戶暗碼、重置網銀U盾、改變客戶預留手機號碼。先后兩次挪出南京銀行資金儲值款共計人民幣266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一審訊決,被告人倪照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被告人嚴軍、張焰共謀,互相配合,挪用公款歸個人採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法。被告人倪照、嚴軍、張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率,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倪照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嚴軍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張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在二審庭審中,有證據證明,倪照系自首,有主動投案意愿,歸案后如實供述犯法事實。張焰不構成從犯,但考慮實在際採用金額較小,在共同犯法中的作用小于倪照、嚴軍,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為,倪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與張焰、嚴軍共謀,互相配合,挪用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法。倪照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法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原審訊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訊程序正當,但未認定倪照構成自首,未精確分辨三人在共同犯法中的作用欠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二審訊決保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倪照、張焰的判罪部門及對被告人嚴軍的判罪量刑部門,撤銷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倪照、張焰的量刑部門。二審改判為倪照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張焰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此為終審訊決。
2024年7月27日,江蘇省查察院發表公告稱,7月25日,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查察院依法對南京銀行江寧科學園支行原副行長倪照、南京航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典型人嚴軍和江蘇乾義匯投資控制咨詢有限公司法定典型人張焰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偵查。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原告董勇與被告倪照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還顯示出,倪照還因欠別人310萬元尚未歸還被告上法庭。
2024年12月10日,原告董勇與被告倪照共同簽訂一份場合說明,載明:2024年7月1日由倪照向楊某出具借單一張,載明今借到楊某人民幣400萬元正,限期至2024年7月6日,上述款項轉入南京銀行,笪小額借款分期付款計劃某賬戶,賬號6264,該借單中借款實際的債權人為董勇,楊某系董勇公司員工,通過楊某的賬戶交付的該款項。現經各方確定該債權的實際債權人是董勇,債務人是倪照。倪照至2024年12月10日已還款60萬元給董勇,余款340萬元尚未歸還。2024年9月21日,被告倪照又向董勇出具借單一份,載明:本人倪照于2024年7月1日向董勇借款人民幣400萬元整,現在已還款90萬元整,本人愿盡一切所能還清余款。
被告倪照未到庭應訴,但辯稱:其確切向原告董勇借款400萬元,已經歸還了90萬元,目前無力償還剩余借款。車輛抵押合同屬實。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一審以為,結合原告董勇提供的借單、場合說明、銀行流水、案當鋪個人借款信貸額度和還款能力外人楊某的查訪筆錄以及兩方當事人的敘述,可以認定原告董勇已經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倪照出借了400萬元,推行了出借的義務,兩方之間的借款合同已經成立生效,兩方均信貸最低還款額應依照合同約定推行。原告董勇依照合同約定出借了款項,被告應當按約還款,被告倪照已經返還了借款90萬元,對原告董勇要求被告倪照返還剩余借款本金310萬元的訴訟請求,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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