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2024年12月18日,交通銀行601328SH發表公告稱,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了該行公然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依據審核結局,該行公然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獲得通過。12月27日,交通銀行接收中國證監會的批復:核準交通銀行向社會公然發行面值總額600億元可轉換公司債券,限期6年。
依據交通銀行此前發表的預案,本次發行可轉債募集的資金,扣除發行費用后將全部用于支援未來業務發展,在可轉債持有人轉股后依照相關監管要求用于增補本公司要點一級資源。
交通銀行稱,依照要點一級資源充足率、一級資源充足率、資源充足率差別不低于1000%、1100%和1330%的內部控制目標,2024-2024年該行的要點一級資源累計缺口約為160億元,一級資源累計缺口約為850億元,總資源累計缺口約為1800億元。
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交通銀行資源充足率為1408%,一級資源充足率1193%,要點一級資源充足率1087%。
2024年11月,交通銀行回復中國證監會反饋意見,揭開了該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四年的時間內被處罰的場合。
2024年11月13日,中國證監會出具了中國證監會行政允許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告訴書關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然發行可轉換債券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181686號。證監會在反饋意見中指出,請申請人增補說明教導期內遭受的行政處罰場合及相應整改措施,相關行政處罰是否屬于重大違法行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控制設法的相關制定。
11月29日,交通銀行公布公然發行可轉換債券申請文件反饋意見的回復。交通銀行在回復中稱,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該行及其分支機構遭受單筆罰款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行政處罰共計236筆,罰款金額共計約122億元。
就在600億元可轉換債券獲批的2024年12月,交通銀行罰單照舊蜂擁而至。中國經濟網不完全統計,當月交通銀行共接收央行、銀保監會17張罰單,涉及交通銀行總行、交通銀行南充分行、交通銀行忻州分行、交通銀行松原分行、交通銀行寧波分行、交通銀行貴州省分行、交通銀行阿克蘇分行、交通銀行鞍山分行、交通銀行天津通逸支行,合計被罰913萬元。
交通銀行600億元可轉債過會增補要點一級資源
2024年12月18日,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了交通銀行公然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依據審核結局,交通銀行公然發行A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獲得通過。
12月27日,交通銀行發表公告稱,接收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于核準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然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復證監允許〔2024〕2162號,該批復內容如下:一、核準本公司向社會公然發行面值總額600億元可轉換公司債券,限期6年。二、本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嚴格依照報送中國證監會的募集說明書及發行公告實施。三、該批復自核準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四、自核準發行之日起至本次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解散前,本公司如發作重大事項,應及時教導中國證監會并按有關制定處理。
交通銀行在公然發行可轉換債券申請文件反饋意見的回復中稱,依據商務銀行資源控制設法試行要求,交通銀行的要點一級資源充足率、一級資源充足率、資源充足率應差別不低于850%、950%、1150%。基于上述監管要求,綜合考慮經營環境、自身實際經營場合和業務發展需要,交通銀行資源充足率內部控制目標為:要點一級資源充足率、一級資源充足率、資源充足率差別不低于1000%、1100%、1330%。
依照要點一級資源充足率、一級資源充足率、資源充足率差別不低于1000%、1100%和1330%的內部控制目標,2024-2024年交通銀行的要點一級資源累計缺口約為160億元,一級資源累計缺口約為850億元,總資源累計缺口約為1800億元。綜合考慮未來幾年的業務安排及資源需求場合,并結合可轉債轉股后方可陸續增補資源的特點,交通銀行提出本次可轉債發行策劃;對于其他資源缺口,未來將通過其他有效手段或資源工具予以增補。
交通銀行可轉債過會牽出灰色紀實:不到4年收236張罰單罰金10萬元以上
2024年11月13日,證監會出具中國證監會行政允許項目審查一次反饋意見告訴書關于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然發行可轉換債券申請文件的反饋意見181686號。反饋意見中提出:請申請人增補說明教導期內遭受的行政處罰場合及相應整改措施,相關行政處罰是否屬于重大違法行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控制設法的小額貸款分期快速相關制定。請保薦機構和律師核查并發布核查意見。
11月29日,依據交通銀行在反饋意見中的回復,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遭受單筆罰款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行政處罰共計236筆,罰款金額共計約122億元。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遭受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單筆罰款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行政處罰共計136筆,罰款金額共計約4,64758萬元,此中單筆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場合如下:
交通銀行浙江分行于2024年12月遭受中國銀監會浙江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該分行因借貸資金違規轉作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違規解決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違規收費等事項被處以29278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廈門分行于2024年1月遭受中國銀監會廈門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該分行行因違規發放土地融資、未能防范假按揭、假征信、假評估等、三查不盡職導致借貸被挪用、向四證不全的項目發放固定資產借貸等事項被處以150萬元罰款,同時責令該分行對直接擔當的高等控制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規律處分。
交通銀行寧波分行于2024年12月遭受中國銀監會寧波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該分行因違規解決信貸和收費業務不合規等事項被處以11180萬元罰款。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遭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單筆罰款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行政處罰共計27筆,罰款金額共計約1,00276萬元,此中單筆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場合如下:
交通銀行寧波分行于2024年3月遭受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央支行作出的行政處罰,該分行因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未經批准查詢個人信息、違法提供信息、未依照制定處理異議、違背制定為入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總結賬戶等事項被給予警告,充公違法所得1026萬元,并處以罰款13246萬元,同時對2名相關責任人員處罰款共計12萬元。
交通銀行于2024年7月遭受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行政處罰,該行因未依照制定推行客戶地位辨別義務、未依照制定報送大額買賣教導或者可疑買賣教導、存在與地位不明的客戶進行買賣的行為等事項被處以130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北京分行于2024年10月遭受中國人民銀行營業控制部作出的行政處罰,該分行因一般總結賬戶未按制定及時進行存案、個別支行存在延壓預算收入的現象、部門國庫經收業務未通過待總結財政款項科目核算、未嚴格依照制定推行客戶地位辨別義務、未嚴格依照制定推行可疑買賣教導義務等事項被給予警告,并處以118萬元罰款。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遭受國家外匯控制局及其分支機構單筆罰款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行政處罰共計33筆,罰款金額共計約3,034萬元,此中單筆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場合如下:
交通銀行廈門分行于2024年3月遭受國家外匯控制局廈門市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交通銀行廈門前埔支行因解決內保外貸業務時,存在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測還款的資金來歷、擔保如約的可能性及相關買賣底細審核不到位;對境外債務人擔保項下資金採用監視不盡職;解決內保外貸購付匯未對買賣底細進行盡職審查等事項被充公違法所得10030萬元,并處以1,040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廈門分行于2024年5月遭受國家外匯控制局廈門市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交通銀行廈門前埔支行因解決轉口貿易資金收付及售匯業務,存在未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買賣單證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一致性進行合乎邏輯審查等事項被責令整改,追查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等控制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處以600萬元罰款,并暫停降低信貸利息的技巧該支行對公售匯業務資格3個月。
交通銀行廈門分行于2024年5月遭受國家外匯控制局廈門市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交通銀行廈門觀音山支行因解決轉口貿易資金收付及售匯業務,存在未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買賣單證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一致性進行合乎邏輯審查等事項被責令整改,追查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等控制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處以400萬元罰款,并暫停該支行對公售匯業務資格3個月。
交通銀行深圳分行于2024年1月遭受國家外匯控制局深圳市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該行深圳分行因未經批準擅自接納境外擔保等事項被給予警告,并處以150萬元罰款。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遭受物價控制部分單筆罰款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行政處罰共計20筆,罰款金額共計約230962萬元,此中單筆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場合如下:
交通銀行遼寧分行于2024年4月遭受遼寧省物價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該行遼寧分行因存在不按成本代價銷售總結業務申請書、過份總行制定的收費尺度收取美元調繳費、違規收取小型企業銀行承兌匯票風險敞口控制費、違規收取小微企業金庫寶保管費、過份總行收費尺度收取金庫寶保管費、未提供實質性服務收取客戶資金保管費、未提供實質性服務向同業收取財務顧問費等事項被責令當即修正代價違法行為,充公未退還的違法所得138萬元,并處以84747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海南分行于2024年2月遭受海南省物價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該行海南分行因向5家借貸企事業單位捆綁收取財務顧問服務費、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在解決委托借貸業務過程中違規向借款人收取委托借貸手續費等事項被處以26868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青海分行于2024年7月遭受青海省發改委作出的行政處罰,該行青海分行因與借貸業務關聯,只收費不服務或少服務;違規收取信貸證明手續費;對小微企業違規收取財務顧問費;指定評估機構,向借款人轉嫁抵押評估費等事項被充公無法退還的違法所得19180萬元,并處以19180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福建分行于2024年4月遭受福建省物價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申請人福建分行因與借貸捆綁收取財務顧問費,沒有提供實質性服務;將自身監管職責轉為有償服務,與借貸捆綁收取資金托管費等事項被責令當即修正,并處以17006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云南分行于2024年3月遭受云南省物價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該行云南分行因收取常年財務顧問費,質價不符;收取支票手續費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傳授價;轉嫁他項權利登記費等事項被充公未能清退的4660萬元違法所得,并處以13580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大連分行于2024年1月遭受遼寧省物價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該行大連分行因與借貸捆綁收取財務顧問費、未提供實質性和個性化服務,以及轉嫁應由其蒙受的住宅抵押登記費等事項被責令當即修正違法行為,并處以11221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廣東分行如何快速申請小額貸于2024年2月遭受廣東省發改委作出的行政處罰,該行人廣東分行在發放對公借貸過程中捆綁收取資金托管費,在對公借貸中強制收取借貸允諾費,在零貸業務中轉嫁房產抵押登記費等事項被責令當即截止代價違法行為,并處以10223萬元罰款。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遭受稅務控制部分單筆罰款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行政處罰共計19筆,罰款金額共計約117988萬元,此中單筆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場合如下:
交通銀行浙江分行于2024年5月遭受杭州市地稅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該行浙江分行因未按制定申報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採用稅等事項被處以21792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遼寧分行于2024年9月遭受沈陽市地稅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該行遼寧分行因未按制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未按制定繳納房產稅、未按制定繳納城鎮土地採用稅等事項被處以17521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內蒙古自治分辨行于2024年10月遭受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處罰,該行內蒙古自治分辨行因少申報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採用稅,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等事項被處以10214萬元罰款。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交通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遭受工商控制部分單筆罰款金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行政處罰共計1筆,罰款金額共計約1136萬元,無單筆罰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
交通銀行灰色的12月:連曝九宗違法違規銀保監會罰款690萬元
2024年12月7日台灣個人信貸選擇,銀保監會發表中國銀行保險監視控制委員會行政處罰信息公然表銀保監銀罰決字〔2024〕12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9項違法違規行為:
一不佳信貸資產未潔凈轉讓、理財資金投資源行不佳信貸資產收益權;
二未盡職查訪并採用自有資金墊付承接風險資產;
三檔案控制不到位、內控控制存在嚴重漏洞;
四理財資金借助保險資管渠道虛增本行入款規模;
五違規向土地儲備機構提供融資;
六信貸資金違規承接本行表外理財資產;
七理財資金違規投資項目資源金;
八部門理財產品信息披露不合規;
九現場查抄配合不力。
中國銀行保險監視控制委員會對其罰款690萬元。行政處罰根據為:
一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革新發展加強風險防范的告訴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二商務銀行內部管理指引銀監會令2024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商務銀行內部管理指引銀監發〔2024〕40號第五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三商務銀行內部管理指引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四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務銀行理財業務風險控制有關疑問的告訴第六條,中降低信貸利息的方法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銀行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四條;
五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信托公司房地產業務監管有關疑問的告訴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六中國銀監會關于完善銀行理財業務組織控制體系有關事項的告訴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七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源金制度的告訴第二條,國務院關于調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源金比例的告訴第一條,固定資產借貸控制暫行設法第九條,國務院關于調換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源金制度的告訴第一條、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八商務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控制設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務銀行理財業務風險控制有關疑問的告訴第三條,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務銀行理財業務投資行運有關疑問的告訴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銀行法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
交通銀行灰色的12月:違法發放并購借貸占并購買賣價款比例超限
2024年12月7日,銀保監會發表中國銀行保險監視控制委員會行政處罰信息公然表銀保監銀罰決字〔2024〕13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并購借貸占并購買賣價款比例不合規;并購借貸盡職查訪春風險評估不到位違法違規行為。中國銀行保險監視控制委員會對其罰款50萬元。行政處罰根據為商務銀行并購借貸風險控制指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交通銀行灰色的12月:南充分行違法瞞報金融統計資料遭央行處罰
2024年12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網站發表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存在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的違法行為,給予其警告,并處單位1萬元人民幣罰款。
交通銀行灰色的12月:忻州分行賬戶控制違法違規遭央行警告罰款
2024年12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央支行網站發表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違背賬戶控制制定,對其警告并處15萬元罰款。
交通銀行灰色的12月:松原金融統計科目歸屬過錯違法行為遭處罰
2024年12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央支行網站發表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交通銀行松原分行金融統計科目歸屬過錯,對其處罰款1萬元。
交通銀行灰色的12月:寧波分行授信業務控制違法遭寧波銀監處罰
2024年12月21日,銀保監會網站發表寧波銀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然表甬銀監罰決字〔2024〕22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存在授信業務控制不審慎違法違規行為。寧波銀監局對其罰款人民幣20萬元,并責令機構對相關直接責任人給予規律處分。行政處罰根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境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視控制機構責令修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修正的,可以責令歇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允許證;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等控制人員的;
二謝絕或者阻當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查抄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主要事實的報表、教導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依照制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背審慎經營條例的;
六謝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制定的措施的。
交通銀行灰色的12月:貴州分行多宗行為違法遭央行罰款并責令修正
2024年12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央支行網站發表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存在金融統計類、支付總結類、反洗錢類多項違法行為。
依據金融統計控制制定第三十八條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15,000元。依據人民幣銀行總結賬戶控制設法第六十七條處以罰款180,000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責令期限修正,處以罰款300,000元。
以上各項共計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行罰款495,000元,另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共計50,000元。
金融統計控制制定第三十八條制定: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分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地、市以上機構和有關部分對該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金融機構直接擔當的高等控制人員、其他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規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及相關部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的規律處分。
一虛報、瞞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二仿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金融統計資料的;
四違背本制定,未經批準,自行編輯發表金融統計查訪表,造成惡劣陰礙的;
五違背本制定有關保密條款和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制定,超越權限,自行公布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逼迫和授意統計部分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的;
七對堅定原則實報統計數據或檢舉揭發統計違法、違規行為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的;
八在接納統計查抄時,謝絕提供場合、提供虛假場合或者遷移、躲避、毀棄原始統計紀實、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造成重大妨害的;
九採用暴力或者恐嚇的手段阻撓、抗拒統計查抄的;
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營業控制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央支行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人民幣銀行總結賬戶控制設法第六十七條制定:銀行在銀行總結賬戶的採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虛假開戶申請資料誘騙中國人民銀行允許開立根本入款賬戶、暫時入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入款賬戶。二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總結賬戶,未按本設法制定在其根本入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告訴相關開戶銀行。三違背本設法第四十二條制定解決個人銀行總結賬戶轉賬總結。四為積蓄賬戶解決轉賬總結。五違背制定為入款人支付現金或解決現金存入。六過份限期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改變、撤銷等資料。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擔當的高等控制人員、其他直接擔當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制定給予規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截止對其開立根本入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制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期限修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擔當的董事、高等控制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依照制定推行客戶地位辨別義務的;
二未依照制定保留客戶地位資料和買賣紀實的;
三未依照制定報送大額買賣教導或者可疑買賣教導的;
四與地位不明的客戶進行買賣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化名賬戶的;
五違背保密制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謝絕、阻當反洗錢查抄、查訪的;
七謝絕提供查訪材料或者居心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作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擔當的董事、高等控制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可以發起有關金融監視控制機構責令歇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允許證。
對有前兩款制定情境的金融機構直接擔當的董事、高等控制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可以發起有關金融監視控制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規律處分,或者發起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不准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交通銀行灰色的12月:阿克蘇分行信貸資金被違法挪用副行長被罰
2024年12月25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然表阿銀監罰決字〔2024〕6號、7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以下簡稱交通銀行阿克蘇分行在開展流動資金借貸業務中,存在貸后控制不到位、信貸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行為,被阿克蘇銀監分局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此外,交通銀行阿克蘇分行副行長郎新曉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蒙受控制責任,被阿克蘇銀監分局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阿銀監罰決字〔2024〕6號顯示,交通銀行阿克蘇分行在開展流動資金借貸業務中,存在貸后控制不到位、信貸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被阿克蘇銀監分局罰款人民幣二十萬元。
阿銀監罰決字〔2024〕7號顯示,郎新曉擔任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行副行長時期,應對該行在開展流動資金借貸業務中貸后控制不到位、信貸資金被挪用的違法違規行為蒙受控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被阿克蘇銀監分局罰款人民幣五萬元。
交通銀行灰色的12月:鞍山分行違法發放借貸領銀監局7張罰單
2024年12月25日,中國銀監會鞍山銀監分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然表鞍銀監罰決字[2024]14~20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以下簡稱交通銀行鞍山分行違規發放借貸,嚴重違背審慎經營條例,郭立新、張祥輝對該違法行為負領導責任,趙佳龍對該違法行為負控制責任,宋城城對該違法行為負監視責任,張會革、韓利對該違法行為負承辦責任。
此中,鞍銀監罰決字[2024]14號顯示,交通銀行鞍山分行違規發放借貸,嚴重違背審慎經營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六條,鞍山銀監分局對交通銀行鞍山分行罰款五十萬元。
鞍銀監罰決字[2024]15號顯示,郭立新對交通銀行鞍山分行的違規借貸負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八條,鞍山銀監分局決意對郭立新警告處罰。
鞍銀監罰決字[2024]16號顯示,張祥輝對交通銀行鞍山分行的違規借貸負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八條,鞍山銀監分局決意對張祥輝警告處罰。
鞍銀監罰決字[2024]17號顯示,趙佳龍對交通銀行鞍山分行的違規借貸負控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八條,鞍山銀監分局決意對趙佳龍警告處罰。
鞍銀監罰決字[2024]18號顯示,宋城城對交通銀行鞍山分行的違規借貸負監視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八條,鞍山銀監分局決意對宋城城警告處罰。
鞍銀監罰決字[2024]19號顯示,張會革對交通銀行鞍山分行的違規借貸負承辦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八條,鞍山銀監分局決意對張會革取消任職資格3年。
鞍銀監罰決字[2024]20號顯示,韓利對交通銀行鞍山分行的違規借貸負承辦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八條,鞍山銀監分局決意對韓利取消任職資格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六條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境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視控制機構責令修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修正的,可以責令歇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允許證;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等控制人員的;二謝絕或者阻當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查抄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主要事實的報表、教導等文件、資料的;四未依照制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背審慎經營條例的;六謝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制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八條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背法律、行政律例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視控制制定的,銀行業監視控制機構除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制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差異情境,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擔當的董事、高等控制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規律處分;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法的,對直接擔當的董事、高等控制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取消直接擔當的董事、高等控制人員一定限期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不准直接擔當的董事、高等控制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限期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交通銀行灰色的12月:天津通逸支行授信解析違法不盡職遭銀監處罰
2024年12月29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然表津銀保監籌〔2024〕251號顯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通逸支行授信解析不盡職,嚴重違背審慎經營條例。根據商務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被天津銀保監局籌備組罰款人民幣30萬元。
商務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十條制定:在客戶信用級別和客戶評價教導的有效期內,對發作陰礙客戶資信的重大事項,商務銀行應重新進行授信解析評價。重大事項包含有:
一外部政策變動;
二客戶組織結構、股權或重要領導人發作變動;
三客戶的擔保過份所設定的擔保戒備線;
四客戶財務收支才幹發作重大變化;
五客戶涉及重大訴訟;
六客戶在其他銀行交叉違約的歷史紀實;
七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二十一條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條例,由法律、行政律例制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視控制機構按照法律、行政律例規定。前款制定的審慎經營條例,包含有風險控制、內部管理、資源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預備金、風險會合、關聯買賣、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視控制法第四十六條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境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視控制機構責令修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修正的,可以責令歇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允許證;構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等控制人員的;
二謝絕或者阻當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查抄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主要事實的報表、教導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依照制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背審慎經營條例的;
六謝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制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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